翁靜晶
三姨太愛上戲子佬—不知就裡的人,保管會以為是民國時期的封建故事。殊不知「納妾」這回事,卻依然、公然地存在於香港的富人社會,成為沒有能力「三妻四妾」的一群,茶餘飯後的談資。
近期人所關心的,是戴了綠帽子的「富商」,能否將三姨太的獨生女搶走。
三姨太與富商,說到底只是露水姻緣,並非合法夫妻,二人所生的女兒,屬於「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與一般孩子作不同對待。
按照《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對於一般兒童的撫養權問題,法院須以其福利為首要考慮,其次是他們的個人意願。條例註明,法院無須從任何觀點考慮父母任何一方的申索是否較另一方優先,因為兩者的權利是等同的。但是,當有關兒童為非婚生子女,母親則擁有優先權利,而身為人父者,卻要向法院申請,由法官頒下命令,才會享有作為父親的權利,地位明顯是低了一截。
例中第十二條再次強調,任何非婚生兒童的生父,不會被視為孩子的父親(除非獲法院頒令)。甚至乎,孩子的生母不幸去世,生父也不會自動得到撫養權,依然要申請!
理論上,私生子女的爸爸,在經過一番法律程序後,依然有可能取得撫養權,只是手續較為繁複。事關在審批申請時,法院須顧及該兒童的福利,還有父母雙方的「行為和意願」,才會下決定。換言之,單單父親渴望撫養,並不足夠,至少要證明母親不適合養育子女,加上子女又願意跟隨父親,才有勝算。
過往的案例,不利於父親。一八九一年的Barnardov.Mc Hugh案,法官裁定非婚生子女的母親,可優先享有子女的撫養權,而且母親的意願,也優先於父親。
如果父母雙方都不適合照顧子女,那孩子便很有可能會被社會福利署以「兒童保護令」接管,寄養於任何願意照顧他的人士或機構……
父權,可謂是千金難換——當欠了一紙婚書的時候!富商、戲子、三姨太,鬧得再糾纏不清,在法律面前則是「一字咁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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