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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頒指引 廠家炒人須賠1月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21]     我要評論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余文蓮、敖敏輝廣州20日電】廣東下發《企業裁員、停產、倒閉及職工後續處理工作指引》(下稱《指引》)至廣東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局、社會保障局和省有關單位,要求有關部門要引導企業盡量減少裁員,幫助企業規範裁員行為。根據《指引》,企業與員工停止用工合同,若非職工原因,停工後一個月的工資必須照常發放。

 《指引》規定,一次性裁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應對被裁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中應寫明職工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另外,在解除合同的生效之日須足額支付全部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傷殘補助、撫恤等法定費用。

停工滿1月 付80%最低工資

 《指引》還規定,非因勞動者的原因而停工停產的企業,在停工停產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30日)的,在該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被裁員工薪金。若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若可安排職工從事部分生產任務,可根據情況與職工協商,停工停產滿30日後次日起的工資標準。若企業已無任何生產任務可安排,應最少支付被裁員工80%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費,直至企業復產,或到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

違法解約 罰兩倍賠償金 

 若企業倒閉,則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職工工資,還應支付經濟補償、傷殘補助、撫恤等法定費用。若企業拖欠工資,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限期內不支付的,企業要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標準向職工加付賠償金。若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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