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梁啟超曾有《禁早婚議》一文,開宗明義說:「凡愈野蠻之人,其婚姻愈早;愈文明之人,其婚嫁愈遲。」今時今日經濟落後地區國民早婚情況確實比發達地區常見,亞洲、非洲一些地方仍有極早婚的風俗,甚至涉及未足十歲的女童,實在野蠻。反對早婚其中一大原因是早婚容易導致早產育,梁氏批評當時中國的風俗,「甚至有年三十而抱孫者,則戚族視為家慶,社會以為人瑞。」人瑞原指人中祥瑞,過去不一定指高齡之人,所以三十歲抱孫亦是人瑞,但人瑞現在已經成為極高齡人士的專用敬稱。未足三十歲就抱孫,今天歐美等地大有人在,如此早育,不論早婚或不婚,都屬「野蠻」。梁氏談到國家民族傳種的重責,認為國民要生兒育女,應有兩大條件:「必須其年齡有可以為人父母之資格;必須其能力可以荷為人父母之責任。」前者要求長大成人、身體健康;後者則涉及經濟能力和心智發展。
近代歐美等國流行遲婚、許多人同居並生兒育女,卻不正式結婚,有實無名,懷孕無需跟結婚扯上必然關係。社會上亦明裡暗裡、有意無意之間,引導青少年的婚前性行為,於是少女未婚懷孕情況嚴重,卻無鼓勵早婚。
香港法律不准十六歲以下兒童結婚,未滿二十一歲,則需父母同意。於婚前性行為的規管,則男性與未滿十六歲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若涉案女童未滿十三歲,刑期更重。即使女方自願、甚或主動,男方亦要吃官司,就算男方也是未成年兒童亦有罪。先前有過中學生一女會戰數男,而女方是高一班、長一歲的學姊,事發時顯然自願,但一眾學弟仍然被送上法庭。
近日有十四歲懷孕女童將自拍暴露照上網,暢談自己過去的出軌行為,輿論為之譁然,一度成為城中熱門話題。女童只做過五天中學生,然後輟學,屬於家庭失教,心智只是小學生。時下兒童另有一套價值觀,不能以成年人心目中的常理分析,這個女童顯然缺乏梁啟超所講的資格和責任。最近未成年少女自願與男朋友、男同學、男網友發生性行為的風化案時有所聞,成為風氣。或許礙於有法律條文規範,否則香港更會跟英美等西方先進國家看齊。但相比之下,香港社會福利制度對未婚懷孕的少女支援少得多,沒有像英國那樣以獨立公屋單位和現金津貼「獎勵」未婚懷孕的少女。好像那位公開暴露照片的懷孕少女,就只能由志願團體收留,在宿舍中待產。
梁啟超反對早婚,提出五大理由,包括:害於養生、害於傳種、害於養蒙、害於修學、害於國計。今天經濟發達國家無需面對早婚問題,但少女未婚懷孕卻比過去早婚問題禍害更大。因為未婚爸爸大多不會負任何責任,既不是未婚媽媽的丈夫,也不打算做孩子的爸爸,自然要加劇後三個理由的破壞力,最終由社會承擔,納稅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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