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本報訊】法團校董會條文生效至今已經4年半,當中規定所有資助學校均要成立法團校董會,雖然距離限期不足1個半月,但本港尚有4成多學校仍未提交成立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為讓辦學團體有更充足時間準備,立法會昨通過教育局修訂《教育條例》第40BK(3)(a)條,將學校辦學團體呈遞章程草稿的期限,由今年7月1日或之前,押後2年至2011年7月1日。教育局指會繼續發放有關津貼及提供支援,協助學校在限期內成立法團校董會。
教育局局長孫明揚(見圖)昨在立法會上指,目前已成立法團校董會、提交或承諾提交章程草稿的資助學校約佔整體學校的53%。而根據顧問公司就學校推行法團校董會檢討研究顯示,規模較大辦學團體籌備成立法團校董會需較多時間,建議推遲呈遞章程草稿限期,以作準備,故決定把有關限期押後2年。
不容許無限期推遲
他指理解個別辦學團體為轄下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時遇到困難,並願意在校本管理的框架及不抵觸現有法例的前提下,持開放態度彈性處理,亦會繼續與辦學團體協商尋求共識。
由於部分辦學團體就該條例提出司法覆核,孫明揚稱仍須待有關法律程序完成,才能與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商討可行方案,但他重申,條例不容許無限期推遲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的時間表,故必須執行法例要求。
早前曾任該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何秀蘭則希望政府可利用2年時間改善條例的不足。立法會議員張宇人指,該條例通過多時,對政府仍推遲2年落實法團校董會感到驚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