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據媒體報道,早前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三名工作人員在該鎮賓館消費時,與女服務員鄧玉嬌發生爭執,要求特殊服務遭拒,強行要求時遭對方用刀將對方兩人刺傷,其中一人被刺傷喉部,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以防衛過當罪起訴鄧,而非以鄧當日因涉嫌謀殺被捕來起訴。
事實上資料顯示五月二十七日鄧女被保釋,已可推斷案情是向一個較好的方向發展。事緣鄧女因涉嫌謀殺被捕但被保釋,顯示案情非是故意謀殺般嚴重。案情披露,鄧與三人是偶然遇上該不會存在故意殺人的預謀。至於近日討論得熱烘烘的是,鄧女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表面看三人向鄧女有所行動,鄧女用刀將對方刺殺,似是在應用武力上存在不對等的情況。但我們該考量的是鄧女只是一個地位低微的工人,而對方三個不單是孔武有力的男子,而且是鎮政府官員,一名弱質女子面對三名自覺要求特殊服務完全不為過份的政府官員,在呼叫無援的情況下用上信手拈來的一把刀把對方殺傷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當中有這麼一段: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鄧動刀的行為應否不負刑責?事後固然有很多的考慮空間和時間。假如鄧在現場只能順手拿一根木棍,如今鄧的處境會怎樣?鄧會是被告人抑或已成受害人?抑或這件事會不了了之?甚至鄧會人間蒸發?面對如此一個處境,換作你是鄧又可會有更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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