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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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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欠薪刑事化內容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6-25]     我要評論

 ■ 針對沒有真正財政困難,但不願意支付欠款的僱主;

 ■ 僱主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判欠款,將會被檢控;

 ■ 當法團或有限公司不支付欠款時,若證明是因其董事或負責人同意、縱容或疏忽,該等人士亦屬犯法。

 ■ 新罪行的最高罰則與現時《僱傭條例》下欠薪罪行一樣,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 新例預料下月8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最快今年10月三讀,並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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