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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僱主蓄意逃避履行勞資審裁處判決的問題一直為人詬病,有工會批評現有法制存漏洞,逾半獲勞審處裁定勝訴的欠薪個案未取回欠薪,僱主無視判令情況嚴重,過去有員工被拖欠逾600萬元薪酬,僱主一直不了了之。為打擊故意拖欠支薪行為,港府將於明日刊憲《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下月初向立法會提交;新例下,若僱主有經濟能力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經勞審處裁定要發還工資後,仍拖欠支付員工欠薪超過14天,即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政府消息人士預料,有關草案可於今年10月三讀。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見圖)昨形容,僱主不履行法庭裁決支付欠薪問題已困擾勞工界40年,港府絕不會姑息,他相信,加強罰則具有阻嚇作用。
當局不憂僱主寧擇破產
港府消息人士指出,現時勞審處對工資的民事申索,與其他民事裁決一樣,勝訴一方需負上執行裁決的責任,但有些僱員的負擔能力有限,常常會因為執行勝訴裁決所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而卻步;這一點助長了一些無真正財政困難的僱主,故意不支付欠薪,近年情況愈見嚴重,「有公司拖欠薪酬,但繼續分紅、裝修,甚至有僱主將公司資金調走,轉到自己的私人荷包。」
修例後,若僱主經勞審處裁定要發還工資,並在有經濟能力及無合理辯解下,仍然拖欠並超過14日,將被檢控。新罪行的最高罰則將與現有《僱傭條例》看齊,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消息人士稱,若因財困而無力支付欠薪的僱主,可申請破產或清盤,僱員可透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獲幫助;當局亦不擔心有僱主為免觸犯法例,寧願選擇破產。
最快今年10月立會三讀
條例又規定,如僱主是有限公司或法團,若證明該公司或法團是在董事或負責人同意或縱容下,不履行法庭裁決,則該等人士觸犯相關刑事罪。當局將於明日將有關的《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刊憲,下月8日提交立法會,料最快今年10月到立法會三讀。
根據勞工及福利局數字,去年7月中至今年5月,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設立執行判令支援主任,共接獲2816宗與追討法庭裁定欠薪的僱員求助或查詢。
逾半勝訴個案難取欠薪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曾接獲不同行業員工投訴,指現時有逾半獲勞資審裁處裁定勝訴個案,僱主仍漠視判令,拒絕向員工發還欠薪,情況十分嚴重,認為有關漏洞存在多年,贊成當局立法保障員工權益。
王國興指根據現行法例,僱員只可循民事途徑向僱主索償欠薪,由於打官司費用龐大,一般打工仔無能力負擔,「僱主不理會勞審處判令,打工仔只可以循民事途徑索償,又要請律師、等法庭排期,但普通打工仔無工作,急需找工,不會有錢、也無時間打官司,很多個案都不了了之。」
僱主失蹤店員未獲分毫
市民陳先生於某傢私店當店員12年,去年傢俬店拖欠他3個月薪金、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獎,合共近20萬元,他到勞工處求助,之後僱主同意分期支付,並簽署和解協議書。惟僱主的承諾未能兌現,陳先生遂去勞審處排期研訊,最終因僱主沒有出席聆訊僱員獲勝訴。但僱主卻從此失蹤,令陳先生至今仍未獲得一分一毫。
2006年,德信建築有限公司約300多名工人,被拖欠高達約600萬元薪金,勞審處判決指德信需向員工發放欠薪,但至今該公司既沒有申請破產,亦未向員工發放拖欠的薪金。 ■本報記者:朱樂汶、譚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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