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日本女星酒井法子因藏毒被通緝,失蹤六天後向警方自首……這結局,可能令無數的影迷心碎。然而,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角度來看,向警方自首都是值得鼓勵的事。
古代犯人有「戴罪立功」,現今法律也會計算被告某些「功勞」,以換取減刑。以香港的法制而論,向警方自首所能獲得的刑期扣減,雖不如「認罪」來得多,但也是一項重要的求情因素。相對於認罪固定扣減三分一刑期,自首則沒有比率上的規限,由法官綜合其他因素,一併考慮。
根據一九九五年R. v. Cheng Kong Ngan及一九九七年 and R. v. Ho Chi Keun等案例,假如被告的自首,乃是揭發了警方並不知情,或完全無法破解的案件(若犯罪人沒有主動自首,便會消遙法外),此情況下可獲得更多的扣減。可是,自首亦會被其他因素「抵銷」,而減低了其正面效果,譬如在被告自首之前,其身份已遭同黨供出。又例如,像二○○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自強」一案般,原審法官雖認為被告事隔十八年後主動返港自首屬有效求情理由,但考慮到他十八年前曾棄保潛逃離港,便把一正一負兩個理由互相抵銷,刑期不加亦不減。(然而在上訴中,法官同意因被告自首的勇氣,給予多一年的減刑。)
能換取最大程度之減刑的,倒是術語所謂的「Super Grass」,即「金手指」。 因「告密人」有可能冒上生命危險,所以凡向警方提供協助,成功令其他案犯入罪者,按照普通法的傳統慣例,可獲刑期三分二的扣減。認罪扣三分一,做「金手指」再減三分二,變相是百分百的刑罰赦免也。
「抗拒從嚴,坦白從寬」,這句老話古今通用。犯法者,理應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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