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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隱無可隱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10]     我要評論

翁靜晶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也許是香港法律之中,最誤導的一個標題。「私隱」兩字,用上了括號加以強調,但法例所真正要保障的,卻是「個人資料」。簡單點說,個人資料屬於私隱類別,但此法所要保護的,只是個人資料,而並非是個人私隱。

 什麼是「個人資料」?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住址、出生日期……等足以用來識別某人身份的資料,皆是例子。

 某某藝人是否已結婚生子?這類「事實狀況」不一定是「個人資料」,(但結婚證書上面記錄的當事人身份證號碼等,卻是「個人資料」無疑)。「婚姻狀況」所涉及的公益利益,乃特殊法律問題,往往更是「隱無可隱」。

 為免有人瞞�荌t偶重婚(甚至是近親通婚),大多數國家的「婚姻法」皆要求打算結婚的新人,在婚姻登記處刊登公告,以便有相關利益的人士(如監護人),可及時提出反對和阻止。以香港的《婚姻條例》為例,準新人要先向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書上有男女雙方的名字、職業、地址及婚姻狀況(包括未婚、離婚人士、鰥夫或寡婦等),此書會在婚姻登記處以及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作公開展示,至少十五整天(最長為三個月)。此後,所有擬結婚通知書,均會被登記官在其辦事處存檔,若有人要求查閱,登記官須向之出示副本。

 法律的主旨,正是為了讓公眾可以識別新人,以便揭發不正當的登記,因此並無「私隱」可言。

 一九九八年,私隱專員公署曾作出調查,顯示約百分之四十八的市民,反對婚姻登記處披露市民的婚姻狀況(認為合理者約為百分之四十六)。忽有奇想,有關調查的對象若是藝人,恐怕反對的比例,會遠高於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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