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制定或完善機構客戶適合度評估制度,綜合考慮產品分類和客戶分類,對每筆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充分的適合度評估,並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機構客戶敘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產品交易。
二,要求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介紹和風險揭示,並取得機構客戶的書面確認。
三,要求及時向機構客戶提供已交易的衍生產品的市場訊息,定期對與機構客戶交易的衍生產品進行市場重估,並向機構客戶書面提供市場重估的結果。
四,要求重視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認真評估各交易業務環節中的風險點,包括關注「背對背」交易中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及聲譽風險等。
五,要公平處理好「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關係。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產品交易適用「買者自負」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相對成熟的市場參與主體,應始終遵循「賣者有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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