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靜晶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一共有十一個字,因此俗稱「衰十一」。在香港仍未廢除笞刑的上世紀九十年代前,犯此罪者須遭「打籐」,屁股開花,非小罪也!現今世代,「衰十一」更是可遭全球通緝的大罪,波蘭斯基在瑞士被捕,亦正因為三十二年前,狎玩兒童的風流孽障。
時間,並不能沖淡刑事責任。所謂的「法定追溯期」(意指在案發後某個期限內才可起訴),並不適用於大部分普通法國家的刑事案件(包括香港)。相反,只要疑犯依然在生,警方仍可繼續調查、通緝及逮捕此人。好些塵封多年的懸案,便是在科學鑑證技術的進步下,不斷揪出真兇,儘管那殺人犯、強姦犯、孌童犯已然洗心革面,仍得要為他親手種下的孽,付出代價!
各處鄉村各處例,例如我們祖國的法律,對於逃犯的處理,則較西方寬容。內地《刑法》第八十七條,便因應不同的刑事罪行,設下長短不同的起訴時限。罪行的最高刑罰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者,追溯期是五年;可判超過十年有期徒刑者,時限為十五年;對於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犯,則為二十年。若然波蘭斯基是中國人,犯事又在中國境內,那麼他潛逃了三十二年的「衰十一」罪,便大有機會「既往不咎」矣!
台灣,亦是支持「事過境遷、既往不咎」的地區,其法規亦與大陸類似,按罪行之輕重,追溯期由一年至二十年不等。台灣藝人吳建豪的父親,曾因「非法吸金」罪被通緝,潛逃到美國,今年剛過了二十年的追溯期,終於「夠期」回台灣與兒子團聚!
話說回來,美國的刑事案件追溯期,亦非是一刀切,每個州郡對之的規定均有不同,雖有的是無限,但也有設下期限者。波蘭斯基這趟,也只能怪自己沒有「帶眼識地」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