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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一個明星的身價,不僅視乎她的片酬、消費能力、穿戴行頭,原來也見於她作為被告的「銀碼」。女星傅穎被舊公司控告違約,記者們能夠登時「確立」其「身價」不超過一百萬,可見娛記的法律常識,並不遜於港聞記者。
按照現時香港的司法制度,權力愈高的法院,「司法管轄權金額」也愈大。譬如,最低級的小額錢債審裁署,只能處理涉款五萬元以下的訴訟;區域法院的「入場門檻」是超過五萬元,以一百萬為上限;高院原訟庭處理的金額,則不設上限;至於終審庭,卻最少要涉款過一百萬(或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才會受理。
簡而言之,在區院控告別人,即使勝訴,賠償金也不會超過一百萬。
這金額,近數年來曾「三級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區院的「司法管轄權金額」由六十萬元提高至今天所見的一百萬元。再對上一次提升,卻也不遠,乃是二零零零年九月,在此之前,上限只有十二萬!提高管轄權金額的理由,乃是追隨通脹,然而在香港經濟沒有大幅飛升的九個年頭內,這上限卻暴增八倍有多,想來�蚢篘憭H。不過,回看那十二萬元的限額,已是由一九八八年沿用至二零零零年(八十年代初為六萬),近年的加幅,大概可理解成「追回」過往的經濟變化吧?
話說回來,因傅穎一案在區院興訟,便認定她的身價不超過一百萬,這推測卻並非百分百準繩。皆因,按照《區域法院條例》第三十四條,原告人有權放棄部分申索金額,使得案件符合區院管轄權力的條件。舉例,本身案件涉及一百二十萬元,原告人只要願意放棄追討當中的二十萬,那麼他仍可以在區院興訟。
區院的訟費,遠比起高院來得輕,這樣可能除笨有精。有時,原告人若然忽爾寬大起來,實不過是精打細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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