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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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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組別選舉符合基本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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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功能組別有助立法會聲音多元化,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楊志紅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秘書長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婦委會主任

 高等法院判決,公司票代表業界的特定利益,自然應由該界別中的重要人士去投票,並指出倘人人也可透過任何方式在功能組別獲得投票權,反而會衝擊業界利益,有違功能組別設立的原意。筆者認為,這是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的。

 社民連就立法會功能組別中的「公司票」提出司法覆核,聲稱此安排違反《基本法》。高等法院判決,裁定有關的公司票安排並未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主審法官在判詞中說,功能組別制度的設立,旨在讓重要的社會階層派代表進入立法會,在法案或議案中就業界利益進行辯論,從而維持香港的穩定與繁榮,並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功能組別選舉體現均衡參與

 《基本法》第68條訂明,香港所有立法會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同時《基本法》亦沒有具體要求特區政府必須廢除功能組別。換言之,功能組別的存廢,應因應香港的實際情況決定。人大2004年的決定指出,有關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的原則。功能組別選舉體現均衡參與,這是香港政制發展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

 香港是資本主義社會,需要高度重視工商界的聲音,功能組別能夠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特別是工商界和專業界的利益。保留功能組別並不是造就特權階層,而是因應商界作為香港繁榮穩定的重要力量能夠有均衡參與特區事務的機會,避免普選後有可能發生的民粹主義及社會政治化。同時也有助議會聲音多元化,實現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原則的落實。

 人大2007年的決定明確表明:2012年立法會「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席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亦即是說,功能組別非但不能取消,還要繼續維持佔半數的議席;分組點票的「表決程序」也要維持不變。這些條件顯然是不能夠討價還價的。

功能組別議員成績不容抹殺

 2012年不僅有需要保留功能團體議席,還應維持現有公司、團體選舉投票制度的不變,否則即使可以保留部分功能議席而改變現有投票制度也可使其保留失去意義,弄得面目全非。

 現在立法會的30個功能組別議席,代表了香港很多不同業界的聲音,除了商界,還有專業界別、勞工界、教育界、社福界等。不同的議員代表不同的業界在議會內發聲,可平衡香港各方面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社會經濟發展。香港廣東社團總會多位會董就分別是不同界別的功能組別議員,他們為香港社會作出的貢獻是不可抹殺的。金融海嘯爆發以來,功能組別議員就業界的情況積極在議會反映,紛紛向政府提供建議,例如提出完善中小企貸款計劃,幫助中小企解決資金周轉不靈的情況。再如建議政府對有關業界拆牆鬆綁,減輕有關業界成本和經營壓力,加強與珠三角經濟協作等。如果取消功能組別,不同業界的營商環境會更惡劣,直接影響市民的就業和收入。金融海嘯一年多以來,不同業界不僅渡過困境,而且營商環境得到改善,功能組別議員的努力明顯取得成效。

功能組別存廢並非現在處理問題

 英國實行兩院制,上議院基本上是委任制,由王室人員、世襲和世俗貴族和主教組成,而且人數比下議院差不多多了一倍。美國的議會分眾參兩院,區別是參議院只有100人,各州分選2人,而眾議員則由各州根據人口比例選出。香港立法會分兩類議員,實際上是兩院混合制,即類如挪威、丹麥、瑞典、冰島和新西蘭的議會。香港立法會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席各佔半數,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需經由直選及功能組別各過半數通過,實際上有兩院或兩院混合制的影子。

 從各國議會的組成看,並非全部由直選產生,而是混合了直選和間選。普選在《基本法》沒有界定,原則上可以包括直選和間選。沒有一種政治制度或選舉方法可以適合所有國家和民族,在1987年,歐洲人權法庭最有名的案件Mathien-Mohin and Clerfayt v Belgium(1987)10 E.H.R.R.,在議會的組成方面,更承認各公約國可有較寬的空間(wider margin of appreciation)去履行這方面的義務。

 反對派聲稱功能組別選舉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但是,當《公約》於1976年被引申至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保留不實施《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的權利。在特區成立後,根據1996年6月中央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該保留條文在香港特區繼續有效。所以,有關「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的條款並不適用於香港,到今天仍然如此。

 功能組別存廢問題,關涉均衡參與原則能否得到很好體現,必須全社會取得共識,這並非本屆乃至下一屆政府和立法會處理的問題,而是要留待再下一屆政府和立法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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