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東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21日電】一名港男因搞婚外情,3年前與妻子在港簽訂解除婚姻協議,並獲妻子一次性支付港幣85萬元作財產分配。之後,妻子蕭女士回到廣州生活,該名男子去年亦回廣州,以兩人在內地仍未解除婚姻關係之名,提出「離婚」訴訟,要求瓜分妻子在內地約值130萬元的房產。
據悉,該名風流丈夫姓關,與妻子於1961年2月在廣州市荔灣區登記結婚,次年關某到香港定居,蕭女士也於1971年赴港團聚,兩人育有4名兒女。
3年前在港離婚 已獲85萬財產
蕭女士稱,她到港後才發現前夫有婚外情,至1998年,蕭女士與丈夫分居,並一人挑起家庭的重擔,經營燒臘店以維持生計和養兒育女。2004年,蕭女士忍無可忍下在香港提出離婚,夫妻間經多輪的「談判」,在2006年7月簽訂協議解除婚姻,並對夫妻名下的財產進行估算分配,蕭女士一次性支付了港幣85萬元給關某。雙方亦在香港法院辦理了相關的手續。離婚後,關某也很快與同居的情人在香港登記結婚。
稱內地婚姻仍有效 荔灣興訟
但蕭女士萬萬沒有想到的是,2008年,關某回到廣州,以在內地未解除婚姻關係之名,向荔灣區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與蕭女士再離一次婚,瓜分本屬於她在廣州的一處市值約130萬元的房產。「我和前夫早在香港辦理了離婚手續,且前夫也在離婚後在香港娶了另一個女人為妻,為何他還可以再回內地訴訟『離婚』?如果他勝訴,那麼他不就犯有重婚罪?」蕭女士大惑不解。
港法院離婚手續 內地承認
日前,蕭女士帶著疑問向廣州民政部門查詢,民政局有關人員回答:在香港法院主持下的離婚手續,內地是承認的,但要回內地辦理相關的確認手續。
對此起「離婚糾紛案」,眾多法律人士認為受理此案的原審法院立案不妥。廣東聯合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艷波表示,廣州原審法院不應以離婚訴訟受理此案。雖然原、被告都在廣州登記結婚,但後來都到了香港定居,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香港法院判決解除,內地也需承認,原、被告目前都是香港公民,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原審法院沒有管轄權,更不能以離婚訴訟予以判決。目前,此案仍在二審法院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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