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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若干金融事件中,苦主都表示金融機構在推銷產品時淡化了風險。
西方經濟學家在80年代提出了一個經濟哲學範疇的概念:道德風險。用通俗的語言解釋,就是當簽約一方不完全承擔風險後果時所採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為。對於香港金融業來說,Accumulator風波引發的正是在這種「道德風險」下的銀行道德約束與監管職責的爭論和思考。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財中心主任殷劍峰向本報指出,目前還沒有證據顯示金融市場出現體系性問題,但一個擺在面前的事實是:本應為客戶著想、長期為客戶服務、幫助客戶管理財富的私人銀行,因銷售Accumulator而使成千上萬的客戶血本無歸。這很難僅用簡單的投資失誤或失敗來解釋,私人銀行內部的道德風險受到質疑。
第一罪:客戶經理「見利忘義」
經濟學家謝國忠直言,由於這種產品的激勵機制帶給投行及私人銀行的利益過分巨大,導致客戶經理們為了一己私利而不惜犧牲客戶,「當投資者損失慘重欲哭無淚的時候,這些拚命推銷Accumulator的私人銀行家,卻在享受茪扆饈諈漸肮﹛C」
第二罪:既缺法律又缺自律
殷劍峰還認為,香港的私人銀行來內地攬客,不受香港法律禁止,又游離於內地監管之外。走在兩地監管灰色地帶的金融機構,更依賴於自身的道德約束。
第三罪:政府監管「裝聾作啞」
「難道2008年前監管當局沒有關注到如此大量Accumulator合約可能發生的風險嗎?」內地一位投資者質疑道。他向記者抱怨,香港一些監管者的處事風格是平日「不知不覺」,出了事才「後知後覺」。
第四罪:法律天平傾向銀行
在香港,金融業是主要稅基,是經濟命脈,它為香港撐起了世界金融中心的門面。長期以來,香港的銀行是天之驕子,倍受呵護,受到許多特殊關照。在投資者與銀行的訴訟案例中,銀行幾乎沒有敗訴過,高昂的訴訟費用一般使原告知難而退,尋求庭外和解。銀行的許多不法行為被金錢掩蓋了。在香港的相關案例中,只有客戶欺詐銀行,沒有銀行欺詐客戶。
第五罪:為保大鱷變相「瀆職」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香港一直是「小政府、大市場」,擔憂過多的監管會讓外資望而卻步。但監管部門有職責對市場機構和衍生品交易進行更有效的監督,來防止市場大幅波動。
第六罪:「個人」保護法規缺失
美國也是在經歷危機後才逐步增加了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前,美國個人投資者購買了大量與亞洲貨幣掛u的複雜衍生品,結果在危機中由於亞洲貨幣大幅貶值而損失慘重。而後美國政府嚴格禁止金融機構向個人投資者銷售複雜金融衍生品,並對衍生品交易制定了嚴密的風險防範措施。從這一點上看,香港目前還缺乏相關的保護法律法規。
第七罪:對外「選擇性執法」
另外,Accumulator事件亦引起香港對境外投資者利益保護不夠的爭議。內地有投資者表示,早在2008年底即向金管局投訴,直到今年7月底再次「敲門」,金管局才表示跟進調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撰文指責,香港金融監管機構在保護本地投資者利益方面不遺餘力,但在保護其它地區投資者利益方面卻「選擇性執法」。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博士李建向本報指出,平等對待本地與境外投資者,是國際金融中心的基本要素。香港金融行業應檢討現有的條例和指引,進一步保障境外投資者的權益。未來,內地將有更多資金湧港,從而成為香港金融機構最大的市場,香港尤應關注到內地投資者的權益保障問題,增強內地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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