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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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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衝擊防線 警2次用胡椒噴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1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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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批警員手拖手組成人鏈,阻擋示威者;更有警員跌倒。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高鐵撥款申請通過後,立法會外反高鐵人士隨即發難,衝出示威區,走向立法會兩邊出入口範圍,重重包圍立法會。有示威者情緒激動,不斷推撞警方架設的鐵馬,企圖衝入立法會,衝擊警方防線,期間,警方多次施放胡椒噴霧制止過激的示威者。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說,事件中,有多名警員受傷。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表示,施放胡椒噴霧屬於最低武力,警員在甚麼情況之下需要使用胡椒噴霧,要視乎示威現場情況。

 他又說,當示威者做出具破壞性、激進行為,會威脅到在場其他人士或警員的生命,以及破壞公共安全,警員可施放胡椒噴霧,暫時制止示威者的過激行動。他強調,警員每次施放胡椒噴霧前,必須向對方作出口頭警告。

對於昨晚有警員在衝突中受傷,鍾錦華說,本港過去的示威遊行中,不時有警員在衝擊中受傷,假如示威者明顯蓄意向警員施襲、用暴力向警員發洩,便有可能構成襲警罪。

蓄意暴力施襲 或干犯襲警

襲警屬於刑事罪行,警方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或《警隊條例》,落案起訴施襲者。根據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36條b)的「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最高可判監兩年;《警隊條例》(第232章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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