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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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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闖立會 可罰2千囚3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17]     我要評論

 【本報訊】大批反高鐵人士衝擊立法會,更企圖衝入大樓阻止會議進行,可能已觸犯多條香港法例。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立法會是神聖的地方,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一般人士甚至記者進入,均要進行申請或登記。條例內訂明,如違反指令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即屬犯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此外,示威者無視公眾秩序,亦會干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及《盜竊罪條例》之下的《入屋犯法罪》,是指作為侵入者進入任何建築物,對該處任何人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或其內的任何物品。他續稱,該批示威者情緒激動,並非理性抗爭,如成功入侵立會大樓,並破壞物品,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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