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嚴敏慧、朱樂汶)雖然爭產案主審法官林文瀚判定陳振聰手持的2006年遺囑是偽造,法庭的判辭更成為警方調查陳振聰的重要表證。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較民事案件為高,刑事案中的檢控一方,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能證明被告有罪。換言之,單以民事案中的判辭並不足以令陳入罪,陳振聰有否觸犯刑事罪行,須由警方提取有力證據。而偽造文件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律師鄧達明表示,按程序,在民事案中,當法庭判決斷定某人偽造及使用虛假文件,警方已有足夠理據展開調查,但由於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較民事為高,因此刑事案件一般不會只按民事案件的判決而裁定某人有罪。
另外,爭產案的判辭指出,陳多年來先後獲龔如心給予21億元,全屬風水服務費,即稅務局有權向陳追討有關收入的利得稅。以現時有限公司的利得稅率17.5%計算,陳振聰須繳付3.67億元,若以無限公司16%稅率計算,則須補交3.2億元稅款。雖然陳振聰由始至終堅稱21億元全屬龔饋贈,消息卻指稅務局去年已展開調查,但稅務局發言人昨日回應,基於《稅務條例》保密條款規定,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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