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公民黨與社民連5名議員辭職後7日,立法會秘書吳文華正式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5(1)條,刊憲宣布5個立法會議席出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接受查詢時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8條,在立法會秘書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總選舉事務主任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為舉行補選在憲報刊登公告。補選公告必須述明舉行補選的日期以及向選舉主任呈交該項補選的提名表格的限期。
補選提名期 總選舉主任決定
發言人續說,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7(1)條訂明,提名期須由總選舉事務主任決定。該條例第7(2)及7(3)條訂明,提名期不得於憲報刊登選舉公告或補選公告的日期之前開始,而為期不得少於14天,亦不得多於21天;提名期必須於舉行有關選舉的日期前29天至前42天的期間內結束。
根據資料顯示,自1998年立法會選舉至今,共舉行過3次立法會補選,分別為2000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2001年立法會選舉委員會補選以及2007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這3次補選分別在議席出缺的公告刊憲後80天、59天及115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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