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采風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翠袖乾坤:離婚報道限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04]     我要評論

翁靜晶

 孔子曰︰「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該知道的才知曉,不該知道的便不要追問,方是君子之道。法律,也認同這種精神,所以對於公眾「知情權」,有�茯Y程度上的限制。只是,打�荂u新聞自由」為旗號的傳媒,卻時有「踩界」之舉……

 名人私事,向來是媒體眼中之肥肉,近日成為主角者,乃陳復生和何東舜銘。然而,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八十七章《司法程序(報道限制)條例》,對於「解除婚姻、使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而提起之司法程序的詳情,任何人不得印刷或發表,僅能作有限度的報道。可提及的,只包括訴訟雙方及證人的姓名、地址、職業;還有兩方訴訟理據的簡要陳述,律師對法律論點所作之陳詞,以及法院的最終裁決。犯此法的傳媒東主、編輯、主要印刷人或出版人,最高可被處罰款八千港元及監禁四個月。要留意的是,此例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定罪條件,換句話說,即使訴訟中雙方願意向媒體披露案件的有關細節,傳媒亦不一定能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近年,對於涉及婚姻的訴訟,雖然法律允許披露雙方的真實姓名,但法院在撰寫判詞往往多走一步,用英文字母作其代號,隱去當事人姓名,加強私隱保障,只可惜傳媒並不理會這一套,只要雙方是「公眾人物」,便會大造文章!

 問題在於,法例中之「簡要陳述」及「詳情」,如何分界?繪聲繪影地描述,固然侵犯了當事人的私隱,但即使是片言隻語,也往往足以令人尷尬非常。譬如報道說女方以丈夫的「不合理行為」為由申請離婚,單只這麼一句,理論上似乎未違法例中可以披露「證據的簡要陳述」之規定,卻又會令公眾引起無窮猜想……

 不報為不報?無論是《論語》抑或法律,也都阻不了人類的探奇心理!

相關新聞
百家廊:讀書與命運 (2010-03-04) (圖)
翠袖乾坤:離婚報道限制 (2010-03-04)
海闊天空:美日政商合演好戲 (2010-03-04)
琴台客聚:願賭不服輸 (2010-03-04)
杜亦有道:在此祝願 (2010-03-04)
師人勿語:血汗工廠 (2010-03-04)
獨家風景:唯一的愛 (2010-03-04)
百家廊: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幽默? (2010-03-03) (圖)
翠袖乾坤:蕭亞軒.米雪.陳寶珠 (2010-03-03)
娛視觀:劉謙師弟挑戰師兄 (2010-03-03)
琴台客聚:科學家的文學意境 (2010-03-03)
生活語絲:三嫂的榮譽院士 (2010-03-03)
思旋天地:元宵賀香江 (2010-03-03)
路地觀察:YouTube之名受顯揚 (2010-03-03)
百家廊:請春粢 (2010-03-02) (圖)
翠袖乾坤:瑤柱鮑魚的日子 (2010-03-02)
海闊天空:電腦有眼窺盡私隱 (2010-03-02)
琴台客聚:曹操的精神境界 (2010-03-02)
杜亦有道:漫寫春晚 (2010-03-02)
思旋天地:友好聚會不忘天下憂 (2010-03-02)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采風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