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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公還公,私歸私——「公私分明」是人皆認同的處世原則。然而,人們內心裡所想的,又真正是這樣嗎?
國際法律的大潮流、大氣候,都以「反歧視」為口號。取錄員工時,有些甚麼問題可以或不可以問,都圍繞在是否會觸犯歧視法的大前提上。例如:「你是否結了婚?」便因為同時涉及了「家庭崗位歧視」、「性別歧視」,甚至是「性傾向歧視」,而變得犯忌。
某人因為結了婚,便被認定有「後顧之憂」,整天會為柴米油鹽等家事操心,不能全副心思上班,拖累工作效率,這種的假設,便屬於「家庭崗位歧視」。
而「性別歧視條例」第七條也特別提及有關「婚姻狀況」的歧視,諸如只願意聘用單身人士,或給予已婚者不合理的待遇,均屬違法!
假設到了某個年齡也不結婚的人便是「同性戀」,如是者便可能涉及「性傾向歧視」……
當然,單單是詢明婚姻狀況,本身不是歧視;然而為免瓜田李下,那些與工作沒干係的個人資料,還是別「打爛沙盆」為妙!某人是否有犯罪紀錄,猶可算與工作有關,但結了婚沒有?談戀愛了沒有?跟工作表現有什麼關係?全然是私人生活範疇,既是如此,藝人究竟是單身或是已婚,已經生育或是未經生育,是處子之身或非處子之身,為啥必就得要公開公告,否則便蒙上「欺騙」及「隱瞞」之罵名?畢竟,藝人賣的是藝術、色相而已,可沒有將私生活也一併「出售」的道理吧!
往昔的明星,也鮮有得把家庭生活也押在工作的。只能嘆句,世界變了。 阿SA與中基,生不逢時。
一般人可以有合法保障的,藝人卻似是排除在外。與時並進,法例大概要多增設一項:藝人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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