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加入警隊逾10年、獲屢次嘉許的高級督察為了2萬元,多次把警方內部和從法庭取得的機密資料,擅自給予一名報案人,讓對方進行民事索償。涉案高級督察早前承認一項藉公職作不當行為罪名,法官斥責以身試法的高級督察,利用職位把機密的資料給予未授權的人士,影響警隊的聲譽,決定判其入獄11個月。
官責以身試法咎由自取
被告林冠樺(41歲)於1996年加入警隊任督察,後晉陞至高級督察,案發時駐守長沙灣警署,任調查隊主管。區院法官嚴舜儀在判刑時強調,不會接納被告是為了幫助涉案的報案人,才索取資料的說法,並指被告為了個人私益犯案,失去工作是咎由自取。
法官判刑時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但同時考慮被告被捕後心理問題重現,萌生自殺念頭,檢控亦涉及一段長時間,最終決定把刑期減至11個月。
案件始於2005年11月,建材公司東主張偉強到被告駐守的長沙灣警署報案,聲稱遭法國籍生意夥伴騙去580萬元,被告接手調查。翌年,被告向張聲稱未必有足夠資源調查,建議對方聘用私家偵探,再把調查所得資料交予廉署。張未有理會,被告便把從稅局取得的資料,以及有關的銀行和土地註冊文件給予對方。
同時,張透露其公司的前秘書石玉清盜取公司1,300萬元,被判罪成。張計劃向前秘書夫婦循民事索償,被告遂向法庭申請5張搜查令,索取石玉清的銀行資料,連同其他相關的機密資料給予張。被告成功向張索取2萬元,但張因此起疑,並向廉署舉報。被告在被監聽下表示再繼續調查便要辭職,要求張在公司安排職位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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