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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輝(戴口罩)舉起勝利手勢。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日裁定,1年最多56天的綜援離港限制違憲違法。一名2年前從內地回流香港的6旬港人,當年因離港超過56天,申領綜援時被社署拒絕,他不服遂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終獲判勝訟。法官直指「56天規定」不合法地歧視回流港人,且難以界定身在外地的港人對港沒有貢獻。社署因應裁決,已即日暫停「56天規定」。今次裁決不單會觸發綜援個案的「翻案潮」,其他設有離港限制的社會保障例如生果金和傷殘津貼,均有機會面臨司法挑戰,影響難以估計。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出,社署對綜援離港限制的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31條保障出入境自由的規定,同時亦違反人權法。
逾5千個案 3400酌情批
有關規定要求,綜援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年內,不得離港超過56天,否則喪失申領資格。判詞透露,2007年至2008年度的綜援支出達180億元。於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共有11萬多宗綜援申請,其中有5100多宗因不符「56天規定」而要求行使酌情權,當中3,400多宗獲酌情批出申請,只有111宗被拒。法官引用2007至2009年間的數字,指未能符合「56天規定」又不獲酌情的申請者,僅佔整體申請的極少數,不會對有限的資源構成沉重的壓力。
聚天倫就醫 失綜援無辜
法官指出,案中申請人游文輝投訴有關規定歧視回流港人,但政府在聆訊中不能合理解釋該規定的理據。張官舉出多個例子證明,離港56天的界線是不合理,難以界定為「長期離港」。他說,如港人每逢周末和假期返內地與家人團聚、在內地就醫等,若他們因此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十分「無辜」。
對於政府指,在外地居住的港人對香港貢獻減少,因此設有規定,張官卻以本案為例子指出,游文輝雖然在內地工作,但實際上受聘香港僱主,難以看到游因此減少對香港的貢獻。雖然社署署長有行使酌情權,批出綜援申請,並訂定行使酌情權的指引。但張官認為指引著重考慮申請人的財政困難,卻未有考慮申請者未能連續居港1年的理由。
限出入境自由 違反基本法
此外,港人為避免申請綜援受到延誤,只能限制離港不超過56天,法官認為,這明顯是妨礙港人出入境的權利。
案中申請人游文輝多年從事服裝業,於2006年到內地廣東工作,但2年後被裁員,遂回流香港。2008年和去年2次申請綜援,都因不符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而被拒。他在入稟狀更聲稱銀行戶口僅餘19元。
年屆66歲的游文輝對勝訟感高興,指裁決還他一個公道,相信獲批綜援後,生活將大幅改善。協助游打官司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透露,游早於案件開審前,已符合資格申請綜援,但游卻堅持不申請,期間靠朋友接濟度日,估計游日後獲批的綜援,連同租金津貼約3000多元。
團體促撤規定 檢討相關政策
協會續稱,自政府於2004年實施離港限制後,約3萬名從內地和澳門失業後回流的港人受影響,等同剝奪了他們領取綜援的權利。他們促請政府除撤銷該規定外,並須全面檢討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中的居港限制。此外,政府應全面研究北上及回流港人的需要及困難,制訂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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