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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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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規管 或涉法定團體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6-29]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昨討論競爭條例的立法進度,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表示,由於條例涵蓋本港各行業,工作複雜,需要時間研究,但立法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她又透露,港府正研究法定團體的功能,決定應否受競爭法規管,並會視乎有關機構從事的經濟活動,會否與私人市場直接競爭。

會否與私人市場競爭成關鍵

 劉吳惠蘭透露,本港有500多個法定團體,各有不同功能,政府正研究法定團體的詳細工作及架構,以判斷那些團體是否應受競爭法規管。她重申當局作決定時主要視乎有關機構從事的經濟活動,會否與私人市場直接競爭,或影響經濟效率,強調政府不會與民爭利,當有決定後,會以附屬規例方式訂定,再交回立法會審議通過,受到議員監察。

 競爭法建議,禁止3大類反競爭行為,包括協議做法、濫用市場權勢、以及只適用於電訊業的收購合併活動。條例亦建議,設立兩層規管架構,獨立的法定競爭事務委員會有權調查反競爭行為,違規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其營業額的10%。

 部分議員關注政府以什麼準則決定哪些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受到法例的豁免或規管,另有議員質疑日後成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成員全部由特首委任,會否有制度確保特首不會委任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士,劉吳惠蘭則回應,日後特首委任競委會成員時,會委任沒有利益衝突的行業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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