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羅定邦後人爭產 揭失散子分3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7-07]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已故富豪羅定邦是羅氏針織廠創辦人。 資料圖片

 【本報訊】羅氏針織廠和服裝連鎖店Bossini己故創辦人羅定邦,臨終前數月簽下意願書,分配其總值10億元的資產,其後人卻因遺產對簿公堂。羅定邦次子羅蜀凱聲稱,父親把三分一資產送給他,但其他家族成員反駁指出,羅定邦對各子女一視同仁,不會優待次子,該資產只是家族信託。案件昨日在高院開審時,庭上又「爆出」羅定邦有一名失散的兒子,並已把資產的三分一預留給對方。案件審理完畢,法官林文瀚押後宣布裁決。

 羅氏家族糾紛鬧上法庭,可追溯至2007年時,羅定邦孫女羅穎怡(即資深投資者羅家寶的女兒)入稟,指祖父於1996年簽署一份信託,由二伯父羅蜀凱作為信託人,但未有披露信託資產去向,要求伯父交代帳目。二伯父反擊,要求法庭裁定羅定邦是否成立信託,或是把部分資產饋贈給他。若是饋贈,羅蜀凱便不需交代帳目。因此,法庭決定先處理二伯父的申請,決定羅定邦是否成立信託,再決定羅穎怡提出的訴訟。

案件涉及四代成員

 本案共涉及羅氏家族四代成員,第一代為羅定邦及妻子陳楚思,第二代包括羅定邦子女羅樂風、羅蜀凱、羅家穗、羅家寶、羅家聖、羅家駒和羅家添,第三代成員以羅穎怡代表,第四代成員以Ryan Orr(羅家穗的孫子)代表。庭上指羅定邦與元配陳楚思育有6名子女,另有一名女子為羅定邦誕下一名後人。庭上又指羅定邦有一名失散的兒子,但未有透露詳情,該名兒子也非案中的被告。此外,意願書中提出的「羅氏家族子孫」,是指簽署意願書時已出生的後人,共有28人,而不包括簽署時未出生的後人。

去世前4月簽意願書

 代表原告人羅蜀凱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指出,羅定邦於1996年8月去世,去世前4個月簽下一份意願書,內容為委任次子羅蜀凱為執行人,羅定邦的資產轉入次子名下或其指定代理人。在羅定邦去世後,授權次子「全權」管理該資產,並把資產平均分為3部分:A為資助「羅氏家族子孫」日後的困境和突破、B為慈善用途、C為留給一名失散的羅定邦兒子,若該兒子出現,又得「兒女2人以上證實……即將以上財產無條件贈予」。

 二伯父指該份意願書中,父親把A部分作為禮物給他,而非成立一個信託,指意願書中用上「全權」管理和擁有等字眼,反映饋贈的意思。對於意願書提出資助「羅氏家族子孫」,二伯父指他沒有責任去執行資助,只是有責任去考慮是否執行資助。他舉例稱,若有家族成員日後事業有成,不是出現困境,便不需給予資助;如有家族成員日後因賭錢欠債,理論上是出現困境應受到「資助」,但二伯父指他有權去考慮是否給予資助。

指羅定邦曾2次均分股份

 代表其他家族成員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反駁,羅定邦和妻子生前對待各子女都十分公平,曾2次把股份平均給予他們,沒有理由優待其中一名兒子。他們一方指,羅定邦的意願十分簡單,就是把資產分開3部分,首部分為資助後人。意願書未有提出把資產送給二伯父,若是給二伯父的饋贈,應會清楚寫明,反而意願書中表明二伯父要根據羅定邦生前所列出的意願去「分配和執行」,因此意願書是要成立信託,而二伯父只是執行者。他們續指,若羅定邦失散的兒子出現,二伯父應根據意願書,把三分一的資產給予對方,因此二伯父也應根據意願書,去資助羅氏子孫。此外,一向低調的羅定邦長子羅樂風,則表明不會就本案作出陳辭。

相關新聞
港府預留12地 研建骨灰龕場 (圖)
12幅可供發展骨灰龕用地 (圖)
骨灰龕政策3大建議方案
特首開玩笑:骨灰原區安置
龕位短缺 投訴多涉無牌經營 (圖)
公營龕位倡收費 逾期不繳可撒灰 (圖)
私營場立法前開業 當局難阻「搵快錢」
職場好景 港企招工留人兩難 (圖)
特首宴工聯會 盼工資條例過關
5個青年欠債 1個大專生 (圖)
35歲以下負債個案分類
消防員要求每周工作48小時 (圖)
73%人事部高層加薪兼發花紅
羅定邦後人爭產 揭失散子分3億 (圖)
羅定邦意願書(部分)
79%毒青記性差 嚴重者「5步忘」 (圖)
調查指13歲最易初嘗濫藥 (圖)
警拘毒販母子 破屋h分銷中心 (圖)
種大麻治失眠 律師罰款1萬
港澳空中快線 直升機今復航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