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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富豪羅定邦是羅氏針織廠創辦人。 資料圖片
【本報訊】羅氏針織廠和服裝連鎖店Bossini己故創辦人羅定邦,臨終前數月簽下意願書,分配其總值10億元的資產,其後人卻因遺產對簿公堂。羅定邦次子羅蜀凱聲稱,父親把三分一資產送給他,但其他家族成員反駁指出,羅定邦對各子女一視同仁,不會優待次子,該資產只是家族信託。案件昨日在高院開審時,庭上又「爆出」羅定邦有一名失散的兒子,並已把資產的三分一預留給對方。案件審理完畢,法官林文瀚押後宣布裁決。
羅氏家族糾紛鬧上法庭,可追溯至2007年時,羅定邦孫女羅穎怡(即資深投資者羅家寶的女兒)入稟,指祖父於1996年簽署一份信託,由二伯父羅蜀凱作為信託人,但未有披露信託資產去向,要求伯父交代帳目。二伯父反擊,要求法庭裁定羅定邦是否成立信託,或是把部分資產饋贈給他。若是饋贈,羅蜀凱便不需交代帳目。因此,法庭決定先處理二伯父的申請,決定羅定邦是否成立信託,再決定羅穎怡提出的訴訟。
案件涉及四代成員
本案共涉及羅氏家族四代成員,第一代為羅定邦及妻子陳楚思,第二代包括羅定邦子女羅樂風、羅蜀凱、羅家穗、羅家寶、羅家聖、羅家駒和羅家添,第三代成員以羅穎怡代表,第四代成員以Ryan Orr(羅家穗的孫子)代表。庭上指羅定邦與元配陳楚思育有6名子女,另有一名女子為羅定邦誕下一名後人。庭上又指羅定邦有一名失散的兒子,但未有透露詳情,該名兒子也非案中的被告。此外,意願書中提出的「羅氏家族子孫」,是指簽署意願書時已出生的後人,共有28人,而不包括簽署時未出生的後人。
去世前4月簽意願書
代表原告人羅蜀凱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指出,羅定邦於1996年8月去世,去世前4個月簽下一份意願書,內容為委任次子羅蜀凱為執行人,羅定邦的資產轉入次子名下或其指定代理人。在羅定邦去世後,授權次子「全權」管理該資產,並把資產平均分為3部分:A為資助「羅氏家族子孫」日後的困境和突破、B為慈善用途、C為留給一名失散的羅定邦兒子,若該兒子出現,又得「兒女2人以上證實……即將以上財產無條件贈予」。
二伯父指該份意願書中,父親把A部分作為禮物給他,而非成立一個信託,指意願書中用上「全權」管理和擁有等字眼,反映饋贈的意思。對於意願書提出資助「羅氏家族子孫」,二伯父指他沒有責任去執行資助,只是有責任去考慮是否執行資助。他舉例稱,若有家族成員日後事業有成,不是出現困境,便不需給予資助;如有家族成員日後因賭錢欠債,理論上是出現困境應受到「資助」,但二伯父指他有權去考慮是否給予資助。
指羅定邦曾2次均分股份
代表其他家族成員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反駁,羅定邦和妻子生前對待各子女都十分公平,曾2次把股份平均給予他們,沒有理由優待其中一名兒子。他們一方指,羅定邦的意願十分簡單,就是把資產分開3部分,首部分為資助後人。意願書未有提出把資產送給二伯父,若是給二伯父的饋贈,應會清楚寫明,反而意願書中表明二伯父要根據羅定邦生前所列出的意願去「分配和執行」,因此意願書是要成立信託,而二伯父只是執行者。他們續指,若羅定邦失散的兒子出現,二伯父應根據意願書,把三分一的資產給予對方,因此二伯父也應根據意願書,去資助羅氏子孫。此外,一向低調的羅定邦長子羅樂風,則表明不會就本案作出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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