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任羅蜀凱為執行人,依照羅定邦生前所列出意願全權處理。
2.羅定邦擁有的家族公司權益,連同部分現金、物業和股票債券等,轉入羅蜀凱名下或其指定代理人。
3.羅定邦死後,授權羅蜀凱「全權」管理家族公司應得權益和資產,並把它們平均分為3份:
a.用作資助「羅氏家族子孫」日後在香港可能遭遇的困境和突破,突破指學業上、事業上等,但財力出現困難;
b.慈善用途;
c.分給一名羅定邦失散的兒子,若「兒女兩人(指羅定邦的子女)以上證實」對方身份,便可無條件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