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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達通或侵私隱 市民可民事申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7-3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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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斌於最後一個工作日公布八達通事件調查中期報告,向八達通提出9大建議。本報記者曾慶威 攝

 【本報訊】(記者 鄭佩琪)八達通「出賣」197萬名客戶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首次展開公開聆訊,今天正式離任的私隱專員吳斌昨日「最後衝刺」,公布八達通事件調查中期報告。初步證據顯示,八達通可能違反2項保障資料的原則,有可能觸犯私隱條例;但公署指出,基於違反該條例並非刑事罪行,被侵權者只能透過民事途徑申索。吳斌認為,港府應立法規管使用個人資料,並修例賦予公署權力,協助事主向違規者申索。公署又對八達通提出9大建議,並會繼續調查事件。

 吳斌昨午召開離任前最後一次記者會,他稱今次是「史無前例」地首次公布調查中期報告。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保障資料3大原則,包括合法及公平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列明資料使用者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在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初步證據顯示,八達通違反其中兩項原則。

日日賞無必要索客詳細資料

 吳斌指出,八達通日日賞計劃無必要索取客戶詳細資料,只需客戶提供姓名及八達通卡號碼,就足以識別客戶身份,以便提供優惠。他建議,八達通申請表格應詳列資料,讓申請人在知情下,授權其個人資料可用於促銷用途。現時八達通日日賞登記表格,講述有關如何使用會員提供的資料時,條款字體不合理地細小,建議應該以合理大小的字體印製,讓申請人閱讀時毋須使用額外的光學輔助。報告並指,從八達通取得客戶資料的信諾保險公司,以八達通名義致電客戶促銷,認為八達通不應與其他機構採取類似做法。

應禁業務夥伴向海外轉移資料

 根據報告,八達通把與推銷保險無關的資料售予信諾,吳斌認為,八達通沒有把該些公司名稱告之客戶,就如「開空頭支票般要客戶簽名」,認為八達通不應透露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並要評核業務夥伴有否充分保障個人資料及適當刪除資料,並嚴禁業務夥伴將會員資料轉移至海外。

 問及八達通行政總裁陳碧鏵於調查過程的表現,吳斌回應指對方可以採取更合作的態度,例如給予更直接答案,方便公署調查,「讓我不用在摸索中調查。」不過,吳斌補充,專員職能並非就陳碧鏵去留及八達通管治給予意見,期望八達通在公署完成調查前,能夠根據建議作出改善,包括可重新設計申請表格。

 私隱專員公署首席律師郭美玲表示,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6條,任何人可以向違反規定的資料使用者提出民事索償,包括感情傷害。換言之,遭「出賣」資料的八達通客戶,可以向八達通公司申索。她指出,違反條例不屬刑事罪行,公署只能對違反者提出執行通知,倘不遵守執行通知改善情況,才屬刑事罪行。

 另外,公署昨日也公布一宗美容中心出售顧客個人資料案件的結果,指有美容中心以10萬元頂讓儀器、顧客資料及產品予另一間美容中心,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已發出執行通知,對方表示會依照執行通知,日後收集顧客個人資料時,會通知顧客其個人資料有可能會被轉移及轉移予甚麼人。

一口氣公布5項調查結果

 吳斌今天正式離任,他說自己:「做事做到最後一刻,像世界盃球員『吹雞』(完場)前奔走到最後一刻。」他昨日一口氣公布包括八達通事件在內的5項調查或查察個案的結果。他說,為趕及在任期內完成有關工作,要工作至「三更半夜」,不希望給壓力予下任專員蔣任宏,相信他能夠順利接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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