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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放寬繁體字使用

2010-08-02

 【本報訊】據中央社1日消息:海南省人大常委會7月31日決議,10月1日起,該省允許有限度使用中文繁體字、異體字,且經官方批准,電台及電視台也可使用方言播音。

可用方言廣播

 海南省4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簡稱『辦法』)」,公佈上述許可規定。

 「辦法」規定,下列9種情況下允許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包括:文物古跡;歷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跡以及姓氏中的異體字、老字號牌匾的原有字跡、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已註冊的商標用字、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用字、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台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

 有關公共語言環境下普通話(北京話)和方言的使用,「辦法」規定:直接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用語,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方言。「辦法」也規定,廣告用字不得使用錯別字、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不得用諧音篡改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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