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燈就供電系統用地的差餉及地租計算方法,與差餉物業估價署爭拗多時。土地審裁處原於去年底判港燈勝訴,單就04/05評估年度的測試個案而言,港燈就獲港府退還差餉及地租合共逾1.4億元;惟上訴庭昨批評土審處的方法不合邏輯,並判差餉物業估價署上訴得直,港燈即日決定提出上訴。
04/05年度評估 差額達1.4億
本案判辭於昨日上午頒下後,港燈發言人隨即於下午作出回應,對上訴庭裁決表示失望,表明會詳細研究判辭及提出上訴。除04/05評估年度外,港燈亦就05/06至09/10共5個評估年度的差餉地租評估提出上訴,但由於要等待04/05年度測試個案的終極判決,故上述5個年度的聆訊被暫緩。
應課差餉租值是該地皮若在空置時出租可得的年租,而差餉及地租則分別是應課差餉租值的5%及3%。單就04/05評估年度,差餉物業估價署原本評定港燈旗下發電、輸電、配電設施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為62.94億元,惟港燈去年底獲土審處判勝訴後,應課差餉租值大幅減至39.45億元,差餉及地租相應減少1.4億元,另外利息2,654萬元。如今上訴庭判署方勝訴,即採納署方原用的計算方法。
差餉物業估價署與港燈計算有如此差異,源於港府與港燈於1993年訂立《利潤管制協議》,當中規定了「准許收益」是15%。港燈認為,在估計出租物業後可取得的收益時,亦應套用15%才是港燈從中的收益。
資金成本計法 反映地皮租值
不過,署方卻認為「准許收益」與地租迥異,指前者旨在管制利潤而非地租,是一項長期安排;而地租則要逐年計算。署方指出,假若採用「准許收益」去計算應課差餉租值,意味1993年即訂立《利潤管制協議》時的經濟環境,比起2003年的經濟環境更能影響04/05年度的地租,實在不符合經濟現實。
上訴庭於判辭中,批評土審處以及港燈採用「准許收益」的計算方法不合情理且不合邏輯,最終決定採納署方提出的「資金成本」的方法,因為「資金成本」會隨著經濟環境而浮動,更能反映地皮的真正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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