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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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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定男女 變性人爭婚權敗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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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關乎社會及法律議題 促政府諮詢公眾意見

 香港文匯報訊 「變性女子」W接受手術由男變女後,申請與一名男子結婚,但因出世紙填寫的性別仍是男性,未能成功進行婚姻註冊。W為此申請司法覆核,昨在高等法院被裁定敗訴。法官指出,雖然社會已較為接納及同情變性人,但仍未有足夠理據支持改變法律;而婚姻問題是關乎社會及法律的議題,政府應就性別認同、性取向及同性婚姻等敏感議題諮詢公眾。W小姐對判決感到失望,表明會上訴。她的代表律師在庭外說:「It's not the end of the war. (戰爭尚未結束。)」政府發言人歡迎裁決,認為有關的事宜涉及廣泛的社會政策及基本價值,政府有需要並會繼續聆聽社會人士的意見。

 W小姐去年10月申請司法覆核。案件今年8月審訊兩日後,法官張舉能昨頒下105頁判辭,裁定《婚姻條例》裡「男」、「女」定義是按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而定,加上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本港社會就變性人婚姻有共識,故裁定《婚姻條例》未有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賦予的婚權。

官冀本案成討論催化劑

 張官雖然判W敗訴,但特別撰寫《後記》指出,我們處於瞬息萬變的世界,保障基本權利的法例也應隨時代演變,強調本案只按今日本港情況而判決,對日後同類案件未必有決定性。此外,法官希望政府不會把今次結果當成勝利,而希望本案會變成催化劑,政府會就性別認同、性取向、變性人面對的困難以及同性婚姻等議題進行諮詢,從中得悉社會大眾如何看待這些敏感議題。

 法官指出,現代醫學對性別劃分已由純生物角度轉至全面角度,會顧及心理及社會認知等因素;但法官認為就婚姻而言,劃分變性人的性別是相當困難,難以就何謂完成變性手術下定義,故最終認為在《婚姻條例》中,變性人應沿用他們出生的性別。

修例應由立法會去做

 法官又於判辭中指出,婚姻同時是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故《婚姻條例》應反映社會共識。法官同意生育在今日已非婚姻的重要層面,但認為在沒有極強烈的理由下,縱然《基本法》保障市民結婚權利,法庭不應迎合一個人的意願去做重大改革,也不可以估計社會共識將如何發展。

法官指出,容許變性人按新性別結婚,某程度上變相禁止同性婚姻,認為不應由法庭詮釋,而即使修例也應由立法機構全面去做。法官又指出,身份證只作識辨用途,而變性手術是醫學療程,故不影響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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