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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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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不以司法解社會爭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06]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敬文)本港近年出現不少聲音,分別爭取同性戀和變性人的婚姻權利。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理解有變性人透過司法覆核爭取權益,但今次法官未有就《婚姻條例》是否牴觸《基本法》定調,以免出現案例作為參考。他稱,有關案件的影響可極為深遠,法官今次的裁決,明顯不欲以司法程序來處理在社會具爭議的議題。

毋須盲從外國做法

 香港是施行普通法的地區,同為施行普通法的英國已接受變性人婚姻,並修訂相關法例。不過,陸偉雄認為本港毋須盲從外國做法,並應視乎本港實際情況再作落實,不可斷言香港現階段做法是「落後」。他又稱,英國當年提有關建議時亦有很大反響,建議港府應諮詢公眾,並檢視本港法例,以便作出配合。

 另有資深大律師表示,法官所指的婚姻條例,是根據基督教義所定義的婚姻,而基督教義的婚姻亦包括衍生子女等等,故此只有出生時已是女性的人才能符合(與男性結婚的)《婚姻條例》的規定。但法官亦自問是否應該透過司法的程序去理解過去40年因科技而改變的情況,但最後結論認為不應由法官去做,因牽一髮而動全身,當中可以影響到包括繼承權、公共房屋政策中的申請及分配權利等,因影響非常大,故維持《婚姻條例》中對男女性別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性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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