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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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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政府歧視 決提上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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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爭婚權案審訊期間,早於1990年代接受變性手術的城大前電子工程學系副教授羅彬博士曾到庭旁聽。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變性女子W由於出世紙所寫性別仍然是男性,未能與男友註冊結婚的司法覆核被判敗訴後,隨即透過律師提出上訴,指政府向她提供變性手術,但又不准她享有(與男性)結婚的權利,明顯存在矛盾及歧視。

 W的律師韋智達庭後表示,W不想再等10年,甚至15年,待法例修改後才有結婚的權利,而是想盡快跟男朋友結婚,所以決定上訴。W亦透過律師回應記者查問:「我對高等法院的裁決感到困惑及失望,我曾進行6次變性手術,由香港政府支付費用,在香港政府發放的身份證上表明我是1名女性,我希望得到跟其他女性一樣的對待。」W又說:「一方面香港政府給我希望,但另一方面又把希望帶走。」

 W昨在裁決前接受記者電話訪問時稱,花了很長時間才令家人接受自己變性,並和男友計劃好結婚,訂好酒席,但最後卻無法註冊結婚。自己是女性,與男友相愛,又指婚姻可以保障男女之間的關係,日後一旦出現變化亦有憑可依,得到法律的保障。W強調,這是女性的權益,又說:「我亦是女性,亦很想擁有這些權益,我覺得政府有些歧視我們。」

變性人士紛紛聲援

 跨性別資源中心的變性人Joanne稱:「昨晨接獲W通知法庭的結果時稱,不好意思,幫不到大家。」Joanne明白未能一步到位,表示會支持W上訴,又批評判辭荒謬,提及同性婚姻來混淆視聽。Joanne又稱,變性人有結婚的需要,如今飽受歧視,根本不用等大部分人認同才是合法。

 另一變性人MOMO得悉判決後亦非常失望。她指出,結婚是人的基本權利,但在主流異性戀的社會中,變性人卻無權選擇與自己喜歡的男性結婚,致使他們結婚的基本權利遭受剝削。

 民間團體彩虹行動對高等法院裁定變性人爭取婚姻的司法覆核敗訴,感到遺憾及失望,認為法庭忽略變性人手術後的女性身體結構及心理狀況,對性別的定義出現偏頗。團體認為,變性人的新性別,應為社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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