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因被拒註冊結婚而提出司法覆核,事件並未隨法官裁定敗訴而終結,反而引發社會深入思考一連串相關問題。儘管香港社會的婚姻觀念已較以前開放,變性人亦不再被視為大逆不道,但變性人婚姻畢竟徹底衝擊了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基礎、以至家庭觀念,所引伸的倫理道德和社會問題,絕對不是一句抽象的「尊重個人權利」就可以解決。
事實上,要認同變性人的婚姻,必須先清晰考慮好一些根本問題,以免「牽一髮動全身」衝擊社會制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變性人婚姻問題牽涉遺產繼承、福利和刑事執法等多個範疇,包括變性人結婚後,他們是否可以以「家庭」為單位獲編配公屋?甚至向稅務局申請「夫妻」合併評稅?
本港現時有不少法例會列明男女身份,以強姦罪行為例,條例列明「任何男子強姦1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若有男子變性後成為女性,被另1名男子強姦,因目前以身份證性別為準,變相不可控以強姦罪名,需改控以雞姦罪名。當有需要為變性人的性別「正名」,港府同時亦有需要檢視全港現行法律,研究有否需要把變性人作為考慮的元素,再研究相關修例,需時甚長。
裁決審慎 待社會共識
有變性人指出,《基本法》保障市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而港府以《婚姻條例》拒絕接受變性人註冊結婚。對於這一爭拗,法官今次未有裁定有關條例是否違反《基本法》,而是把案件交回社會再作討論,未嘗不是一個審慎的做法。事實上,待社會建立共識,再參考外國的做法,讓港府作全盤考慮,進行相關法例修訂工作,總較法官武斷「下旨」容許變性人結婚,來得審慎,亦能顧及港人的價值觀、以至整個香港的社會制度和實際情況。 ■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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