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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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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委會聆訊禁聘律師 Q醫生勝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06]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患有廣泛性焦慮症的「Q醫生」,被指2年前在醫院自行注射麻醉藥後半昏迷。醫委會轄下的健康事務委員會召開聆訊,研究其健康是否適合繼續執業。但「Q醫生」認為,委員會禁止他聘請法律代表陪同的規例違憲,遂入稟高院,要求暫時擱置委員會聆訊。高等法院10月5日判「Q醫生」勝訴,兼獲訟費。

法官指不符合公平原則

 法官判辭指,健康事務委員會在聆訊時,有權向醫委會建議吊銷醫生執照。

 但禁止醫生聘請法律代表出席聆訊,對「Q醫生」不公平。因他當日聆訊時,仍要在宣誓下親自作供,其供詞直接影響判決。而委員會在盤問時的問題帶有對「Q醫生」不利的因素,相信若有律師在場,便會阻止他作答或提供協助。

 法官又指,雖然委員會指醫生可就該聆訊結果上訴至醫委會甚至上訴庭時,便可聘請律師代表。法官卻認為,這樣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因上訴時,並不會重新研究委員會因甚麼原因而作出該提議,若推翻該建議,並不實際可行,最後判「Q醫生」勝訴。

自行注射麻醉藥被投訴

 自稱「Q醫生」的申請人於04年被確診患廣泛性焦慮症後,須靠注射藥物減輕焦慮症狀。08年,他在聯合醫院更衣室替自己注射麻醉藥「異丙酚」(Propofol)後半昏迷。醫委會接獲投訴後,把事件轉介至健康事務委員會。

 「Q醫生」指委員會禁止其在律師陪同下出席聆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所賦予可以選擇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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