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海洋法公約,不超過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屬於該沿海國家管轄範圍。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享有三項自由:飛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鋪設電纜管道自由。外國艦船、飛機有在專屬經濟區自由活動的權利,但應以不侵犯沿海國的安全及合法權利為前提,沿海國有權拒絕外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舉行的任何軍事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