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哥的大伯年屆60歲,家人特意宴請親朋戚友,為他慶祝60大壽。積哥這晚亦有到賀,席間積哥的堂妹妍慧說:「爸爸60歲了,現在想安定下來,提早退休,生活由我們幾兄弟姐妹照顧。積哥,爸爸有一個強積金帳戶,但聽說要到65歲才能提取強積金,那爸爸是否要多等5年才能提取這筆錢?」
積哥說:「強積金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一般情況下,計劃成員只可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不過在特殊情況下,計劃成員可提早提取強積金。」
這些情況包括:
年屆60歲並聲明日後不會再受僱或自僱;或
已經或將會永久離開香港;或
完全喪失目前的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或
身故(由於強積金屬於計劃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或
強積金帳戶結存不多於5,000元,提出申索的日期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已超過最少12個月,亦沒有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保存累算權益,並聲明日後不會再受僱或自僱。
停止供款可續投資滾存
積哥續說:「所以大伯屬於第一種情況,可以提早申領強積金。」妍慧說:「那我得盡快替爸爸辦理手續,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不過積哥說,大伯退休後有子女供養,若經濟情況許可,也可以選擇把累算權益保留在強積金計劃內,雖然已停止供款,帳戶內的資金仍可繼續投資和滾存,未必要急於提取。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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