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5年間炒賣股票價值高達3億元的夫婦,認為稅務局應以其「炒股業務」虧蝕來扣減應課稅收入,他們於2008年上訴至終院,但終院認為「炒股」並非業務虧蝕而不予扣減,判2人敗訴。夫婦其後尋找另一途徑,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稅務上訴機制,認為只准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令原訟庭無法處理事實裁斷並不公平,法官押後判決。
終院認為炒股非業務虧蝕
洋名Jacky的申請人李以勝及楊玉清(皆譯音)為夫婦關係。根據早前判辭指出,他們於1993至1998年財政年度,進行了5,643宗交易,牽涉股票價值達3億元;終院於2008年判2人敗訴,認為「炒股」並非業務虧蝕而不予扣減。
李氏夫婦昨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指現時納稅人不滿評稅,要先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失敗後只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69條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在原訟庭只會就法律觀點爭拗,原訟庭無法視乎證供作事實裁斷,又不會衡量納稅人是否可信。
答辯人稅務局局長則指出,稅務問題須便捷地處理,稅務上訴委員會由會計師及律師等組成,他們有足夠專業知識判斷稅務案件的事實爭議。稅局又指出,一般民事案上訴,上訴庭也不會隨便干預原訟庭就事實作出的裁決,認為稅務上訴機制的限制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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