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似心
港府完成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公眾諮詢,建議擴大保障範圍至美容、纖體、健身及瑜伽等服務,規定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的商品或服務設立七天冷靜期,以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此,大眾不同的聲音很多。但對於一位消費者來說,保障越多,冷靜期越長,肯定節省越多。如果香港能效法北美等先進國家,連購物也有三個月冷靜期,那就更是消費者之福了,尤其是對於女人。
因為我是女人,明白大部分女人買東西時都帶幾分衝動,看到喜歡的便不顧一切將之買下來,不管是否有實際用途或是否合適自己。買了回家,試過了,看清楚,冷靜過後,會發覺當中約佔三分一或甚至半數的物品,根本是沒需要或是不喜歡的。於是放到櫃裡,不久便忘記了,很久以後,在收拾物品時才想起曾經花錢買了這樣一件當時愛不釋手、非要買下不可的物品,現在可能怎樣也不明白當時為何會愛上這樣的貨式。如果購物也有冷靜期,女人可能在第二天便將貨物拿回去退換。
這可會是零售業的災難開始。不過,在消費權益日益高漲的趨勢下,這樣的消費模式相信始終會有實行的一天,即如北美早已實行了退貨制度,香港商店那「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在香港是不合條例的,在美加更是行不通。在加拿大,消費者買下貨品,只要保留單據,貨物仍完整無缺,在三個月內可以拿到原店去退回,在連鎖店購買的話,任何分店也可以退換,付現金退現金,簽賬退款到信用卡去,一句解釋也不用,這是消費權益。當地人退貨的原因除了發覺不合用,最常見是從別的商店中看到售價更廉宜的貨品。這是消費者的最佳消費模式,但北美的百貨公司依然賺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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