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關兄:
我發覺西醫界在「青少年性生活適齡期」這個問題有分歧,不似中醫界那樣有共識。吳醫生在某報的文章指出「女童比男童更性早熟」,「如果男童十歲以上便可明白什麼是比性交更複雜的強姦,同年齡的女童又怎能不知何謂性交?」所以他認為將男童負強姦罪責的年齡降到十歲,女童「對性交作知情同意」的年齡也應同時降到十歲。我想你一定覺得如此推論難以接受,卻未必想得出毛病何在。吳醫生在這裡講的「性早熟」,實指踏入青春期而言。在男童是有製造精子的能力,表現為第一次夢遺,此後受到性刺激時陰莖會充血、勃起。在女童則是月經初潮,可以早到十歲。在性生理上講,當然是女比男早熟些。
但是知道「何謂性交」卻是另一回事。以香港一般家庭為例,少女初潮之後,家長當然會指導她經期時的護理方法,以及告訴她已經有了懷孕做媽媽生孩子的能力。通常家長還會告誡女兒:「生育能力雖有,不宜過早使用。」少男的性教育相對貧乏,除了學校的性教育課,一般就靠「色情物品」。十三歲的男童,知道怎樣跟五歲女童性交(實際上是強姦),如果不是幼承庭訓(看了父兄收藏的三級、四級電影),便是在互聯網上獲取的知識。或許他知道受害人可能反抗,便「取易不取難」,找個五歲的受害人洩慾。一則對方反抗亦較易用武力制服,二則年幼較易威嚇。這個小色魔的「性交知識」肯定比一般同齡女童豐富得多。
香港有一些精神科醫生認為青少年一旦性生理成熟,就適宜立刻享受性愛。假如女童十二歲初經,就應該有自由決定性交的權利。但是有些婦科醫生卻認為女童過早有性生活,會增加日後患子宮頸癌的可能。背後的學理,是女童初潮之後,陰道仍在發育中,抗菌抗病毒的能力未完善,若跟「衛生情況不佳」的男人性交,容易種下禍根。
吳醫生有他的一套兒童性教育觀,認為青少年應及早欣賞男女性交電影,但是很可惜,香港一般家長如他所說的「屈青少年,剝奪青少年的性生活權利」。所以,女童比男童性生理早熟是真,但女童比男童更早知道何謂性交則未必。吳醫生由此推定女童能更早對性交「知情同意」(consent)更屬荒謬。降到十歲,只是保護了成年人勾引兒童的「性權利」,卻剝奪女童受法律保障、免受成年人性侵害的「特權」。
無可否認,一法立必有一弊生。現時十六歲以下女童受法例保障,她未滿十六歲亦可以自由享受性愛。如果此後跟「性交對手」相處得不好,再報警抓人「報仇」未遲。男童就沒有相似的「反悔特權」。從有「孌童癖」(pedophilia)的男性來看,十六歲以下的女童碰不得,勾引、誘騙十六歲以上的女童則無妨。用年齡畫一條死線在執法上比較可行,但談不上科學、談不上理性,只不過是習慣而已,要改則應該先行深入論證。若降到女童初潮的平均年齡,則純屬為存心「老牛啃嫩草」的男人設想,不是維護兒童性權。餘下的問題有機會再談吧。 國森(與讀者談性權.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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