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嚴敏慧、鄭佩琪) 西醫幸凌宇於2006年8月至9月期間,向病人處方混有消毒火酒的未經註冊藥水,一名男病童服藥後喉嚨感灼熱。幸凌宇於2008年已被法庭裁定「非法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等多項罪名成立及罰款。醫委會昨聆訊有關案件,幸凌宇承認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醫委會昨「極速」裁定幸凌宇沒有履行註冊醫生責任檢查處方藥物,判幸凌宇除牌及於註冊名冊中除名12個月。
醫委會昨就案件展開聆訊,被告幸凌宇及受害人均沒有出席,只派出代表律師,控方於聆訊中要求被告提供病人的醫療紀錄。醫委會指,幸凌宇非法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及不宜供人使用的藥物。幸凌宇透過代表律師承認控罪,其律師昨表示,被告於2001年開始向有關藥物供應商購買藥物,很信任該藥商,故沒有仔細檢查藥物有否註冊。事故後,被告已停止執業,收入驟減一半,有關病童也沒有後遺症。
醫委會主席麥列菲菲昨表示,被告作為註冊醫生,處方藥物時,有責任檢查藥物有否註冊,在本港也很容易找到註冊藥物的資料。根據資料,幸凌宇2006年8月至9月間向病人處方含消毒火酒的藥水,與女助護盧笑娟被法庭裁定售賣不宜飲用藥水罪名成立,分別罰款4.5萬及1,500元,兩人上訴終審法院求推翻定罪,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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