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僱主遇到新聘外傭不稱職時,只能按標準僱傭合約解僱外傭,有立法會議員就要求政府增訂更便利僱主的試用期條款。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認為,政府要合理平衡僱主和僱員利益,目前不適宜為外籍家庭傭工訂立試用期。
張建宗昨日在書面回覆議員提問時指出,現時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的安排,已為雙方提供一定的靈活性。
他強調,即使設立外傭試用期,僱主亦要支付外傭旅費、簽證費和核實費用等,相關開支不會減少,更會令外傭承擔試用期的風險以及相關成本,影響外傭來港工作的意慾和數目,政府亦有可能要動用公帑,將欠缺旅費而滯留在港的外傭遣返原居地,故當局不認為應就僱用外傭設立試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