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振耀
家中抹槍走火,引出「公屋槍王」新聞,亦同時引出當年發槍牌購槍的漏洞。原來二千年以前領有槍牌的,除了可以透過指定軍械供應商訂槍,也容許利用郵購方式直接自外國生產商訂購。領包裹時要攜槍牌核對,事後亦要到警察牌照科申報;是否人人如實申報,報道說是不得而知。但二千年修例之後已不容許家中存槍,亦不容私人郵購。之前獲牌照的則可獲豁免,槍械照樣放在家中。
理論上隔籬鄰舍成為「軍火庫」的機會不是沒有,但該相對地低,這漏洞已多有報道及討論,不再詳述。想在此談的是槍牌持有人的槍械繼承。理論上槍械雖說是私產,因為持有人必須先領有槍牌,並且有可持有的種類及數量限制,理論上沒有槍牌及符合相對條件的人不能繼承,應將槍械交警方處理。故就正途而言不存在槍械直接繼承問題。
可是萬一甲是因病或意外離世,原屬於甲的槍械又離奇失蹤,基於甲已身歿根本沒法確定槍械是之前已安排了出路,抑或是離世之後有人把槍移走,以及下落所在。所謂責有攸歸,即使親如事主的配偶子女,也不用對槍械失蹤之事負任何責任。真有這等事情發生時該是如何得了?
更重要的是,即使治安當局效率奇高,知悉家中存槍的甲離世後迅速作出反應,第一時間到其家中要求接管槍械,也存在槍械流失的空間,讓有心人有機可乘。香港治安雖優於亞太區很多國家或地區,但也應該趁今次機會,重新檢討家中存槍的措施。說到底,警方沒可能全天候關心著那些二千年條例修訂以前獲發槍牌的人的健康狀況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