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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輪天王」吳鎮濤涉串謀訛騙囚4年。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在「窩輪天王」吳鎮濤案中臨陣退縮,拒絕擔任特赦證人出庭作供的張青浩,遭廉署追控4項串謀訛騙罪,他以3名廉署調查員「教導作供」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被拒後,隨即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昨指本案是經精心策劃,以詐騙手法令香港的廉潔金融中心蒙羞,被告與其他同謀者藉著交叉買賣窩輪,營造交投活躍假象,欺騙投資者,罪行嚴重,考慮被告認罪,以及被告原免遭檢控,但他卻認為廉署人員的教導作供令他感到不安,而拒絕出庭作供等特殊因素,判被告入獄25個月。
「縮沙」被追控4項訛騙罪
主審法官鄧立泰昨在判案時指,案中主腦吳鎮濤經審訊後定罪判囚4年,被告於2008年5月被捕後與廉署充分合作,並同意擔任特赦證人出庭頂證同謀,但被告多次應負責接觸他的3名廉署調查主任見面,期間3名調查主任更教導被告作供,令被告感到不安,終改變主意,選擇拒絕出庭作供,結果被廉署控告串謀訛騙罪名。
法庭指申請恰當 予3個月折扣
法官指被告基於廉署人員教作供而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雖最終被拒,但法庭認為他的申請是恰當的,乃給予他認罪的三分一折扣,且案中存有特殊情況,法庭接納被告堅持原則,臨陣拒出庭,乃再給予3個月折扣,即判入獄25個月。至於被告記錄廉署人員的筆記及錄音,會交由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保管,等候3名涉案廉署人員審訊時呈堂。
38歲被告張青浩,被控的4項串謀訛騙罪名,發生於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27日。同案被告吳鎮濤夫婦分別因串謀訛騙及洗黑錢等罪,分囚4年及2年,另一對男女則各入獄2年4個月及2年。
交叉買賣窩輪 理想價回購獲利
案發時被告為持牌股票經紀,2003年因工作關係認識吳鎮濤,吳於2005年邀被告合作,吳負責賄賂4家窩輪發行商委任的證券公司職員,以較低價錢買入窩輪,再以理想價錢回購,令他們從中獲利。
被告於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28日替吳在內地設立基地,利用多個虛假交易戶口買賣窩輪,然後交叉買賣,每月可賺取1千萬元,被告月薪為30萬元,而被告亦負責支付數萬元至10多萬元給員工。
據被告估計,該個內地基地近3年間為吳鎮濤賺得1億元利潤,而吳本身亦在本港設立基地。被告不清楚該些「人頭」戶口的幕後身份,只知10多名為本港居民,另有5至6人為內地人。
廉署於2008年5月28日採取拘捕行動,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把月薪30萬元的其中10萬元交予妻子作家用,餘下賺得的款項以475萬元在將軍澳購入一物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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