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再就《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修訂,容許候選人在電子選舉廣告的下個工作天,以電子形式向選舉主任遞交聲明,而在其他選舉網站轉載則須先得到候選人電子的書面同意,當局相信修訂有助減省程序及紙張用量。
規管網上訊息 候選人易中招
立法會繼續審議《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就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公布的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中,首次加入條文,指明互聯網上播放的電視及電台節目,甚至在網頁例如「面書」(facebook)等發布競選訊息,也需如傳統媒體般受「公平」原則規管,旋即惹來各個政黨質疑條例實施後,大量候選人會不慎「中招」,誤墮法網。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政黨訴求作出修訂,將候選人原定需在電子選舉廣告發布前,向選舉主任遞交硬件的書面聲明,改為在事後以電子形式遞交,並全面涵蓋所有電子廣告,簡化操作程序,解決實際的操作困難。
民建聯副主席劉江華表示,當局須肯定修訂落實到位,否則難以堵塞漏報的違規情況,並以「面書」轉載為例,指出普羅市民難以鑑定文章是否選舉廣告,候選人更無法確保網民在轉載前先行取得書面同意,「網上訊息千變萬化,候選人更可能會『即日刊登,即日刪減』,而轉載者亦夾雜支持及反對者,要求候選人遞交認許紀錄亦很困難」,並建議當局就電子選舉廣告的遞交內容作出彈性寬鬆,只須提交廣告網址即可。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何建華在回應時表示,有關問題涉及「發布」的定義,但一般而言,「面書」並非等同選舉網站,而候選人容許網民撰文,亦非授權網民發布競選訊息,故規管不涉及一般的網上發表平台。
他相信,候選人容易將電子紀錄存檔,故未會出現操作混亂情況,而當局在條例草案通過後,亦會向候選人及市民重新解釋法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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