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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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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廊:公與私的悖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6-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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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齡別墅。 網上圖片

王曉華

 宋美齡別墅成了餐廳、故宮化身為私人會所、大學操場收費——經過媒體的曝光之後,種種對公共空間的商業化利用引起了部分傳媒從業者和網民的議論。不過,我覺得目前的反思尚未觸及問題的核心—不能將這種現象歸結為「商業化的原罪」,而應該探討其中更深層的原因。

 事實上,公共空間是近些年來才進入漢語的詞組。以前,我們習慣於說「某某東西是公家」的,上述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總是被歸結為公與私的辯證法。意味深長的是,對「公家」之物的私人化佔有早在中國走向市場化之前就已經出現了。在20世紀70年代,筆者家鄉的居民經常到周圍的田地裡拾荒。這些田地屬於這一帶的農場和生產隊,上面的糧食當然是公家財產。然而,似乎沒有誰對這些姓公的東西起敬畏之心。在那裡勞作的農場職工和社員總是習慣性地忽略許多金燦燦的玉米和大豆,把它們留在自己的足跡之後。於是,拾荒者成了真正的收穫者,常常背負著豐碩的戰利品撤離公家的領地。

 從現在的角度看,這些拾荒者的幸運已經折射出一種所有制困局:公家的糧食屬於人民,但人民概念大得足以讓具體的個體忽略自己的權利和責任,於是,所有「公家」之物都可能淪落為神聖的棄兒。一種沒有落實到個體身上的所有制形態也許會引發人的無限遐想,但卻難以讓個體與「公家」建立起具體的對應關係。「公家」的東西屬於所有人,因此,它不屬於任何特定的個體,其身份天然地具有曖昧乃至不確定的品格。拾荒者正是利用了這種曖昧的不確定性,將「公家」之物轉變為私有財產。由於拾荒者帶走的是屬於「公家」的東西,所以,沒有人將之當作自己的損失。拾荒者的行為非但不會受到譴責,反倒被大多數人所默許。或者說,特定的所有制涉及意味著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實際的或潛在的拾荒者。在這種所有制體系中,你可以談論壯麗的激情、遠大的理想、美好的未來,探討「大家」與「小家」的關係,卻無法真實地關注效率。與概念、目標、理想的宏大相比,收穫常常可以忽略不計,貧窮則成了日常生活的基本屬性。於是,拾荒者大量湧現出來,成為共和國天空下的獨特風景。拾荒者以其行動暴露出存在已久的體制之弊,敞開了公與私的悖論。從這種意義上說,後來的改革開放首先解決的就是公與私的關係:聯產承包、計件制、私有化都是為了確定「公」與「私」的界限,以落實到個體層面的所有制設計代替原來含混的「公家」理念。它產生了巨大的革命性力量,激發了個體勞作的激情,推動本已疲弱的中國走向崛起。

 不過,迄今為止的改革是過渡性的,尚遺留下許多未被明晰定義的「公共空間」,還遠遠談不上徹底。宋美齡別墅成了餐廳、故宮化身為私人會所、大學操場收費之所以成為話題,就是這種不徹底性的表徵。它所涉及的問題不是商業化,而是實際所有權的曖昧狀態。對「公共空間的商業化利用」是種不恰當的表述,有可能將公眾的關注點轉移到商業化上而忽略了更根本的東西。公共空間的商業化(如許多紀念館中都設有商場)早已有之,區別往往只是程度的不同。問題的關鍵是:誰在對公共空間進行商業化利用?從已經披露出的事實來看,其主體都是具有自己特殊利益的集團和個體,而其佔有並未經過公眾的授權。故宮屬於國家所有,但它事實上被其直接管理者所佔有。恰恰是公物這一含混的屬性給予人們以想像和操作的空間。它屬於所有人,當然也屬於故宮的直接管理者。直接管理者以公物贏利,是早已有之的事實。以故宮為例,其2010年門票收入達5億元人民幣。從表面上說,所有門票收入要全額上繳國庫,依靠年度預算,經過財政部、文化部的逐級批覆之後,才能投入使用,但事實上返回的比例肯定與收入成正比。以有據可查的2004年為例,當年門票收入3.5億元,故宮得到日常支出1.4億元。按照這個返還比例,強調「全額上繳國庫」顯然只能遮蔽真相。事實上,故宮景福宮修建私人會所,僅僅是這個邏輯的擴展。在「公物」概念含混而又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公共空間的直接管理者就會成為國家利益的拾荒者。2005年,故宮博物院下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故宮文化服務中心與香港企業進行合作,成立了北京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故宮宮廷公司經營的故宮內場地不僅有此次曝光的建福宮,還有漱芳齋、午門和寧壽宮共四處。據媒體披露,午門4至10月的室外活動收費報價為30萬元/小時;建福宮和寧壽宮的收費次之,分別為室內、室外20萬元/半天;漱芳齋的室內活動報價為20萬元/半天。這樣做的並非最近被推上風口浪尖的故宮。北京大學考古系教授晁華山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現在文物保護單位搞經營幾乎都成了『大潮』,牽扯的都是錢,文物陣地堅守起來也難。」當然,恰如七十年代的拾荒者一樣,這些利用公共空間的經營者也會拋出自己的辯護詞:既然它姓公,也就有我的份額;我適當地佔有它,無疑具有某種天然的合法性。無論此類邏輯是否具有終極的合法性,它的存在本身都再次敞開了公與私的悖論。

 遺憾的是,對於這種佔有,普通公民往往既缺乏關注的熱情,又沒有監督的手段—這些地方屬於「公家」,但卻沒有落實到具體的個體身上;它屬於所有人的空闊品格使它遠離大多數特定的個體;他們通常以對待當年拾荒者的態度對待盤踞於其中的佔有者;除了涉及個人利益時(如被收費),很少有人會因公共空間被佔用而感到切膚之痛。那些利用公共空間牟利者恰恰利用了這種大眾心理,暗中完成了公與私的轉換。其行動的實質是「公共空間的非法利用」而非「公共空間的商業化運作」。

 事實上,公物的身份決定了其管理者的立場是背反性的:分配方式決定著佔有者的態度:如果經營的利益與其關係不大,那麼,他們就會像七十年代的國有職工一樣不關心收成;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管理者就會扮演類似拾荒者的角色。這兩種角色顯然都不好。要走出這種涉及公私之辯的困境,我們恐怕必須在所有制層面思考和行動。對公共空間的定義不能僅僅停留在含混的語義學層面,而應確切地指出它與人(尤其是個體公民)的具體關係。說白了,應該讓公眾知道自己究竟能在何種範圍和何種程度上擁有公共空間,清楚自己權利的疆域和邊界。在相應法律還不完善的情況下,這無疑同時涉及立法層面和執法層面的工作。個體公民是公共空間的終極擁有者,應該讓他們實際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守護。只有當個體能以立法者和護法者的身份行動時,他們才能真正站立於共和國的天空下,以其行動支撐公共空間的公共性。(作者為深圳大學文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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