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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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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撈」是否刑事罪 官促控辯考慮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1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經過14天審訊,控方將於今早完成控方證供,辯方表明不會就表面證據是否成立進行陳詞,但主審法官潘兆童昨主動邀請控辯雙方就陳志雲及叢培崑所面對的收受利益及提供利益等罪名,向法庭進行法律論點的陳詞,潘官表明「秘撈」(moonlight)可否構成刑事罪行,要求控辯雙方考慮定罪的元素。

 陳志雲面對的貪污罪行,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節,即作為代理人,即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與其主使人業務有關的行為,換言之,控方必需要證明陳志雲所收受的金錢利益,與他在公司業務有關連。

《志雲飯局》版權屬無線

 但連日來的審訊,辯方都不斷強調陳志雲出席的活動純屬私人時間,私人活動,甚至是以他「名人」身份出席活動,與公司業務無關,但控方的證供包括集團總經理李寶安表明:無線電視內有很多名人,總之公司有機制涉及商業活動必須事前向公司作出申請及批核。而無線廣播助理經理區偉林證供指明《志雲飯局》的版權是屬無線電視的。

 陳志雲面對的收受利益指他於2009年12月31日,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時主持的現場騷《志雲飯局》,事後收取思潮製作11萬2千元,控辯雙方將要爭拗該筆款項是否一筆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的收受利益的定義。

控方今傳召控方最後證人

 控方將於今早傳召控方最後一名證人,即無線前總經理陳禎祥出庭作供,他將會講及當年如何批核陳志雲接外聘工作的程序等詳情。之後控方將宣讀2份廉署調查主任的書面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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