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議員「金錢利益程序規則」申報準則提出5項新修訂,杜絕議員漏報利益。多名立法會議員認為修訂擾民,不符合現行的上市公司及公司條例,質疑委員會規定「凡出任獲批或競投合約公司的母公司執董,需為間接利益作出申報」,是不可行及不切實際,要求委員會再尋求法律意見作出修改,或留待下年度立法會再作討論,動議最終在分組點票下被否決。
就地產及建造界議員石禮謙、商界林健鋒及工程界何鍾泰,被指在2009年討論高鐵的建造期間,未有申報利益的投訴,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調查後,決定提出5項申報新修訂,惟修訂不被過半數議員接納。
民建聯立法會黨團召集人葉國謙指,立法會議員無疑需要有嚴格的誠信操守要求,而新修訂的原則是加強透明度,本屬無可厚非,但礙於修訂提到的「合理申報步驟避免議員超越權限」定義模糊,加上修訂過往從未應用及充分討論,反對委員會倉卒要求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一併處理,考慮到建議有強人所難之嫌,他們反對有關的修訂。
「經濟動力」議員林健鋒相信,委員會錯誤理解公司法上市公司法條文,在不了解國際金融中心及貿易運作前提下作出定斷,做法等同誤導市民,強調母公司無權對子公司事事過問,相反只能在公司提交報告階段,方能知道公司重點決定,有別於立法會議程的高透明度,故難以支持。
梁劉柔芬承諾檢討
提出動議的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強調,委員會無意阻撓議員出任公司執董,並承諾會再作檢討,以便違規管原則可以切實運行。■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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