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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 2,000萬或以上物業按揭成數上限由七成調低至六成;2,000萬以下的物業沿用七成按揭成數上限,但貸款額最高不可超過1,200萬元。金管局亦統一供款與入息比率的計法。
2010年8月 1,200萬元以上及非自住物業的按揭成數,下調至六成;客戶的供款佔入息比率,不可超過五成。銀行需向客戶進行利率回升壓力測試。
2010年11月 1,200萬元以上物業按揭成數上限一律為五成,非自住及以公司名義持有住宅物業、工商物業按揭成數上限一律為五成。
2011年6月 1,000萬至1,200萬元住宅的按揭成數收緊至五成,700萬至1,000萬元收緊至六成,境外人士來港買樓限制,不論物業種類及價值,其按揭全部要按照所適用的標準再減一成。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周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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