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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陳志雲收佣即有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2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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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叢培崑出庭。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等3人涉貪污案,控辯雙方昨開始結案陳詞即針鋒相對,控方指若無線所有行政人員成名後,都私下接外間工作,並收取「秘密回佣」,豈不是「騎劫」公司,損害公司利益,甚至開了壞先例。作為上市公司的無線訂立制度及規矩,員工接外間工作前必須向公司作出書面申請及獲批准。但辯方卻反駁,在簽書會的串謀詐騙罪中,陳志雲才是「受害人」,他被思潮出版社及瑪貝爾利用,將一個純粹簽書會演變成一個推廣瑪貝爾產品的商業活動。

 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抨擊無線電視集團總經理李寶安的證供「既不真實,又有誤導成分」,李寶安供稱倒數當晚在家看電視始知陳志雲出席主持《志雲飯局》現場騷,辯方指李採取「不理、不問、不跟進的態度」更不出席例會,又不閱讀外事部每日的剪報,怎可說無線高層對陳接外間工作是不知情。

稱黎耀祥及奧海城無犯法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陳詞稱,藝人黎耀祥出席倒數活動中的《志雲飯局》,並收取思潮2萬元報酬,是沒有觸犯法例,因為黎屬合約藝人,職責包括為無線拍攝劇集及為劇集宣傳,他有權接任何外判工作,事前毋須請准無線,至於奧海城提供16萬元予思潮作為邀請陳及黎出席,亦沒有違反行賄罪,因為奧海城「真心相信」無線是會批准陳出席,奧海城有「合理辯解」理由。

 控方指,代理人收受利益中存在5個元素,包括犯者為代理人、收受別人所提供、提供是利益、以及收受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和代理人曾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控方認為不需要證明代理人收受利益時是以該代理人身份收受,亦毋須證明陳收受利益時有不誠實意圖,因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沒有該個元素,控方只須證明陳收取「秘密回佣」,便觸犯有關法例。

官問收錢助抹窗有否違例

 主審法官潘兆童即反問控方「假設有間清潔公司幫無線抹窗,因人手不足,用30元找陳協助抹窗,而陳收了30元,這樣,他有否違反收賄罪。」控方回應稱,抹窗與無線業務無關,無線電視的業務是製作節目劇集等,乾淨的玻璃窗不會對無線的業務構成影響。所以收取抹窗費用是不會觸犯防止賄賂罪行。

 潘官繼續追問:「陳志雲身為無線的行政高層,而非經理人藝員合約,陳根本無責任出席公司與奧海城合辦活動倒數中的《志雲飯局》現場騷,而無線又無權強逼陳出席,亦不能收取佣金,所以奧海城付款要陳出席根本不存在問題。」控方回應稱,今次倒數是無線有分參與製作,陳的出席與否當然影響公司的業務,無論該影響是有利或有害。

官稱「明知阿媽一定批准」

 控方指無線定下制度是要任何員工接外判前須作出申報及獲公司批准,無線絕不容許員工接受秘密回佣。但潘官卻反駁指:「如果僱主是我阿媽,明知她一定會批准,這樣,我問都浪費氣力,可以不用問,這便是合理的辯解。」控方即解釋說:「無線是上市公司,受廣管局監管,身為高層的陳志雲熟悉公司要申報的制度,他出席現場騷,事後在沒有公司的批准下收取11.2萬元報酬,已是違法。」

控方:要求5花旦撐場是賣豬仔

 控方又指陳志雲與叢培崑長期合作,彼此稱為「師徒」,關係密切,叢怎可能不知陳事前有否向公司申請出席。至於陳志雲要求5花旦就他的簽書會出席撐場,從樂易玲證供表明,認為思潮在未有向無線申請外借藝人前,卻早已與瑪貝爾訂立合約會有佘詩曼、楊怡及楊思琦等人出席,簡直是「賣藝人豬仔」,且陳叢2人故意向花旦及無線隱瞞簽書會由瑪貝爾贊助30萬元,已觸犯串謀詐騙罪,雖然控方沒有直接證供證明2人有串謀協議,但從2人的行為,雙方的電話短訊,已可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2人是串謀向5花旦及無線作出虛假陳述,意圖行騙。

 結案陳詞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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