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資深大律師郭棟明:
1/ 不用證明陳志雲犯案時為代理人(僱員)的身份,只要證明他的行為與其主事人(無線電視)的業務有關。
2/ 控方不須證明陳是否有不誠實意圖,只須證明他有收受秘密回佣。
3/ 陳預計無線可能不會批准其收取利益而參與外間工作,因此不將有關活動上報,他的隱瞞有絕對的原因。
4/ 陳身為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卻隱瞞接受外間工作並收受利益,已構成虛假陳述。
5/ 陳與叢關係密切,更長期合作,大家都知道所進行的活動,並且互相配合。
6/ 不相信叢誠實地認為陳已取得無線的允許而接受外間工作。
7/ 陳永孫讓思潮向新濠天地收取520萬元製作費,目的是在無線不知情下,讓思潮抽取55萬元。
陳志雲的代表資深大律師謝華淵:
1/ 控方須證明陳的行為及收受利益時是以代理人(僱員)的身份。
2/ 陳認為所收的11.2萬元是其新書出版的報酬。
3/ 陳對於思潮與奧海城及瑪貝爾簽訂的合約內容並不知情。
4/ 陳並不知道思潮收取瑪貝爾30萬元。
5/ 不認為陳與叢關係密切,陳只是受叢利用,並不會全部獲知叢的作為。
6/ 陳沒有刻意隱瞞他參與倒數及簽書會活動,因事件會被廣泛報道,根本不能隱瞞。
7/ 陳沒有隱瞞簽書會活動有瑪貝爾的參與。
8/ 陳曾要求藝員部與思潮聯絡,討論有關物流事宜,並沒有隱瞞及作出不誠實行為。
9/ 無線例會已有報告列出陳會參與有關活動,且無線守則對於高層形同虛設,陳不用刻意再向上級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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